关于出版管制问题,任何人所能给诸位提出的意见都没有诸位自己在目前这条法令之前所制定的那一条法令[4]那样好。那项法令规定:“除出版者与作者或至少印刷者的姓名已登记备案以外,任何书籍不得付印。”一切不遵守这一法令所出的书籍如果有毒素或进行诽谤,查禁或焚烧它就是人们所能拿出的最有效的办法了。如果我所说的话还有一点价值的话,不久之后事实就会证明,目前这条名副其实的西班牙式的书籍许可制本身就是一种最不符合许可制的东西。这正是星殿[5]的书籍出版法令的翻版。制定那项法令时,星殿法庭(常被译作“星法院”,编者注)正在一本正经地执行一切其他的工作。正是由于那些工作,这法庭现在已经随着撒旦一起垮台了。那项法令虽然特别假仁假义地宣称要限令书籍为善,但诸位可以看出它制定时究竟曾怎样忧国爱民,怎样顾全宗教与善良风化。它究竟是怎样夺掉了诸位在早两年所订的那条贤明法令的地位呢?如果我们能相信由于职责关系而熟习内幕的人所说的话,那就不能不令人怀疑这里一定有书商的垄断者和老油子从中作弊。他们借口自己公司中的穷人不能受欺骗,作者版权不能侵犯(反对这两条是天都不容的),于是便把一纸特别呈文加上一些美观的装潢送到议会里去。这些特别呈文的确是一些“特别鸩文”,除了压制邻人以外没有其他用处。他们的邻人因此就不能从事学术所仰给的正当行业,而只能做人家的奴隶。人们说这些人其所以要请愿设置这项法令,是由于想在自己把权力捞到手以后可以使坏书更容易散布,而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商场上这种诡辩和花招我是外行得很。但有一点我却知道:一个好政府和一个坏政府同样容易发生错误。试问哪一个官员又能保证不听错消息?尤其当出版自由被少数人操纵的时候就更容易如此了。可敬的上议员与下议员们:如果能迅速纠正一个错误,如果处在最高地位的人对一个平易的忠谏能比其他人对一笔大贿赂更重视,这就是最符合诸位的高尚行为的美德,而且只有最伟大和最贤明的人才能具有这种美德。
本文节选自《论出版自由》,[英]约翰·弥尔顿著,吴之椿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5—6页、51—52页。
【导读】
《论出版自由》是约翰·弥尔顿于1644年在争取出版自由的斗争中撰写的一本书,该书反对当权长老派的跋扈,最初是1644年作者向英国国会提出的一篇演说词,也是一篇争取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战斗檄文。
约翰·弥尔顿(1608—1674),英国著名诗人、政论家、思想家和民主斗士。1608年出生于伦敦的一个清教徒家庭,家境富裕。作为法律文书的父亲注重对弥尔顿的教育,为其聘请私人教师,引导他读书写诗,为其成为清教徒文学大家奠定了基础。其代表作有《失乐园》《复乐园》《论出版自由》等。其《失乐园》与《荷马史诗》《神曲》并成为西方三大诗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