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0年,英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妮女王法》,该法律主要保护已印刷成册图书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随后英国又分别于1801年、1814年和1842年推出了三部改进的版权法,主要延长作者的受保护期限。可以看到,19世纪初期的英国在对书籍作者的版权保护上持比较积极的态度,也因为其保护的对象由出版商转变为了作者,在世界上处于先进地位。但对于广泛意义上的出版作品,如音乐、画作、剧作等,在版权问题上缺少规范的成文规定。从本文来看,19世纪英国已在广义版权问题上有初步的规范,但缺少专门的管理部门,且在具体实施上几乎完全被行业习惯所取代。因此刚出现的版权管理机构不仅无法进行清晰的自我定位,无法明确制定规则,而且也因为与传统习惯相悖而被业界反对。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作者以音乐从业人士的视角批评了版权管理部门的做法,也是形象地表现了当时的英国社会对于版权这一方兴未艾之事业的不同声音。
从篇幅和行文风格来看,本文应是属于当时发表于专门杂志上的短评类文章,其长度适中,语言易懂,在翻译和选录上较便利,且较符合当今读者的阅读习惯;同时,本文发表较早,表现了英国早期对于版权问题的原始意见,在研究版权问题的演进、为后世提供借鉴方面有较大的参考价值。从内容上看,本文还原了19世纪英国音乐界对于版权规定的反对声音,在版权保护日益完善的历史潮流中,为当代读者提供了反思版权规定初期种种问题的特殊视角,并为后世不断解决问题、完善法律提供了宝贵的思路。
首先,本文作者质疑版权的规定有悖于“作曲家向演奏者付费”的业界习惯。按照今天的法律规则来看,我认为作者事实上混淆了两者意义之不同。作曲家向演奏者支付的表演费用中,默认包含了作曲家对自己作品公开表演的许可;而如果演奏者未经许可就表演了该曲目,则侵犯了作曲家的著作权,并需为此付出代价。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能从以作者为代表的19世纪英国音乐学家对此事的普遍态度中,看出当时英国作者与表演者的关系:作者大多是希望表演者将自己的作品广泛传播的,即使未经允许或利益受损——这有些类似古罗马时期的书籍作者。而在今后的社会演变中,作者则越来越注重作品带来的经济利益、对原作的保护,以及对著作权的强调,而非作品被广泛知晓带来的成就感。从中我们也能看出一种渐趋理性的社会价值观。
另一方面,制定版权保护规则的机构不能免费公开需支付版权费用的作品名单,这也是本文作者大力批判的又一重点。在我们看来,这的确反映了当时的版权保护机构还不具权威性和规范性。他们的做法更像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而不是维护法律的中立机构。后世将版权正式纳入国家法律,由政府部门负责管理,并对侵权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才大大加强了公民对版权保护的信服度。
总之,这篇文章让我们第一次认识到,原来版权保护问题并不是在人们无条件的支持下不断发展完善的,它甚至还被“业内人士”反对过。由此可见,我们今日对版权毋庸置疑的保护是政府、作家、表演者、剧院经理等多方经过反复协调、改进的结果。历史的前进需要对立的声音,而本文无疑充当了这一重要角色。
(胡文漪)
[1] 当时英国的一个机构,本文中提到的向作曲家、剧作家、作家及出版商支付酬劳的规定便是由它提出的。
[2] 即TheAmberWitch,英国人威廉·文森特·华莱士(WilliamVincentWallace)创作的四幕歌剧。
[3] 即Clerkenwell,是英国伦敦的一个地区,在行政区划上属于伊斯林顿伦敦自治市。
[4] 即Maritana,英国人威廉·文森特·华莱士(WilliamVincentWallace)创作的三幕歌剧。
[5] HenryCharlesLunn,“The‘Authors’,‘Composers’,and‘Artists’CopyrightandPerformingRightProtectionSociety,”TheMusicalTimes,1876(3),p.394-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