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所谓的“在戏剧领域建立版权保护的社会”强调的是为表演了特定的剧目而收取酬劳;但在这项规定广而告之以后,没有一个剧院的负责人敢在弄清自己究竟该付多少罚款之前,在他的剧院内上演任何一部戏剧。可以承认的是,我们不可以在获得英国作者的许可之前将他的著作翻译成别的语言并出版,但新的规定却说:“翻译权可以保留”。好了,现在所有能认字的人都不会不小心触犯法律了。我们当然可以举很多例子来证明,不论是在英国,还是在其他的国家,任何一项权利在已经明确规定属于作者或属于出版商的情况下,如果人们不能理解这项规定,并且这项规定是要建立在原有规则之上去打破原有规则,那么这种不合理的规定就不符合英国人所引以为傲的、公开公正的处理办法。
至于制定这一规定的机构,“社会(TheSociety)”,正在想尽一切办法远离作曲家和表演者;我也真诚地建议作曲家和表演者不要牵扯到哪怕稍有些可疑的作品,以远离“社会”。如果未来,一个作曲家或出版者能运用自己介于经营和艺术之间的才华,自由地为自己的作品做宣传,我们可以让他们在自己的作品首页陈述这样一些话:“不同于以往,如果作者愿意,还可以向有效宣传他的作品的人收取费用以授予他们宣传的权利。”从这一极端的假设中,我们便可看出这一规定的荒唐之处。甚至连农场主在自己的土地上放置捕兽夹或弹簧枪时,出于人道主义传统,也要事先警告路人,以免他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伤。人们穿越农场,是基于他们相信农场是公共场所;在那种前提下,即使是最铁石心肠的农场主,也会为人们被暗枪伤到、被埋伏起来的夹子卡住而痛心的。
本文节选自TheMusicalTimes(《音乐时代》)[5],[英]HenryCharlesLunn(亨利·查尔斯·伦恩)著,1876年第3期,第394—395页。选文为胡文漪译。
【导读】
亨利·查尔斯·伦恩(1817—1894年)是英国一位音乐理论学家,曾被收录进《音乐名人鉴》。他生前曾多次在《音乐时代》杂志上发表关于音乐会、音乐节的评论文章,并留有著作《音乐家灵感的源泉》。可以看到,作者主要的研究领域在于他所处时代的音乐,对于出版与版权的论述仅此一篇。此文原是他为英国音乐表演业界规范辩护的一篇短论文,但一百多年后以出版的视角重新审视,在独具价值的同时不失一丝新意与趣味。
本文写作风格轻松而随意,虽然因语言和时间的问题,有些地方读来拗口,但整体上没有学术论著的严肃晦涩。文章先以昆虫的习性引入“保护自己权益”的主题,然后通过列举几个真实的案例,介绍了英国当时有关机构会为某些特定曲目被公开演出而向负责人和表演者收取费用,以保护作曲家的出版权。不过作者却认为,作曲家为表演者付费表演才是当时英国音乐的行业规范,由此可推及画家、作家、出版家……况且该收费机构并没有列出应缴纳酬劳的具体曲目清单,他们可能是在借维护出版权的理由谋求私人利益。凡此种种都是广受当时英国音乐界诟病的,作者也不例外。最后,作者用类似的手段结尾,指出就连最铁石心肠的农场主都会为误伤了不知情的路人而痛心,可见版权管理机构的无情,以及其做法的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