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丛目”,就是将重要史实和收集到的资料列出纲目,概括为若干“事目”,然后将“事目”按年、月、日加以编排,并逐个在事件下面做好标注,例如擒拿颉利(人名)应当标注在是贞观四年攻破突厥的时候。
详加附注是非常重要的,从各家的传记小说到各家文集,只要有关时事,都应当依照年、月、日的顺序添加附注。没有说明具体日期的,就附注在当月下面,称作该月;没有说明具体月份的,就附注在当年下面,称作该年;没有说明具体年份的,附注所记录事件的开始或结尾处。如果事情可以附注,就估算时间的早晚,附注在同一年的下面。但是如果是宰相身上发生了关于“忠直、奸邪”之类的事情,没有地方附注,就附在任命的时候,其他官职则附在上任或免官、去世的时候,有地方可附注的情况不用这个方法。总之,只要与这件事相关,就应当标注,多标注也没有害处。例如唐公起兵的时候,各个列传中有一两句话涉及当时人物的,就把姓名标注在这个事目下面,对于这些人物来说,虽然没有别的事迹可以采用,但也可以考证异同和具体日期。这些思考和做法看似极其琐碎,但却是编辑出版历史典籍文献时应该严格掌握的。
所谓“长编”,就是对丛目所列史料进行整理、鉴别和考证,写成编年史的初稿。司马光在书信中写道,希望范祖禹修注从汉高祖刚开始起兵到汉哀帝禅位这一部分的《长编》。如果在书籍中看到起兵之前和禅位以后的事情,就让书吏用草纸单独记录下来,每件事情中间空出一行多的距离,用来方便剪裁粘贴。只要所看到的书籍中有唐朝事,就应当纳入所修注的《长编》部分中。
在编写《长编》时,要仔细检查所有事目,其中事件相同而说法不同的情况,要选择一个清楚详细的解释记录;如果几个解释有详有略,那么就需多采材料,互相考证,然后用自己的文字修正补充,就像《左传》叙事体一样;如果年月日期、事迹有不同的地方,就选择一个证据确凿,合情合理的解释编入文中,其他说法标注在下方,仍要说明取舍的原因。先注明舍弃的说法是某书中的什么,现在根据某书考证,或者按照事理推断。如果没有办法考证该事件的真假对错,就保留多种观点。司马光认为,《实录》正史未必全部可以采信,杂史小说未必全无价值,关键在鉴别选择。
另外,在《与范内翰祖禹论修书帖》中,司马光还特别提醒范祖禹注意编写规范。凡是年号都按照后任皇帝的纪年方法,例如唐高祖武德元年,不再称作隋义宁三年。在内容上,诗赋等只作文章的、诏诰等只为授官的、妖异等只写怪诞的、恢谐等只限调笑的,可以直接删掉。司马光提到以下几种情况:若诗赋有所讽刺的、诏诰有所告诫训谕的、妖异使人有所警戒的、诙谐有所助益的,要保留下来。还有一些细节诸如但凡在《长编》中出现的人物,都要在下面注明是哪里人。有的父辈祖辈已经在前面提过,就注明是某人之子或某人之孙。最后,司马光尤其强调:“宁失于繁,毋失于略”,就是说《长编》宁愿有繁冗的缺点,也不能过于简略而遗漏史实。
此篇选文深刻地体现了司马光的编修史书思想。在《与范内翰祖禹论修书帖》中,从整理丛目、做好附注、筛选鉴别、整理加工到编写规范,司马光都做了翔实说明。司马光自称,他在修《资治通鉴》时“遍阅旧史,旁采小说,简牍盈积,浩如烟海”,如果没有一套确定的准则,完成时间跨度如此之久、内容如此庞杂的史书是完全不可能做到的。他首开了修史作长编的先例,对我国历史编纂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后人纷纷效仿。《与范内翰祖禹论修书帖》的价值不仅仅在于提供了《资治通鉴》的编修标准,它的一些重要思想,如“丛目未成,不可作长编”“高鉴择之”“宁多勿漏”“创立考异”等传承至今,对于后世编撰史书同样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王畅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