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朝政军事外,宋朝明令禁止刊行的图书类别还有宗教书籍、历书及违背儒家思想的书籍等。其中宗教书籍最为严格。“诸造妖书及妖言者绞,传用以惑众者亦如之,其不满众者流三千里,言理无害者杖一百。私有妖书,虽不行用,徒二年,言理无害者杖六十。”[6]宋代农民及士兵起义往往借助宗教来宣传和联络,还有一些“无图之辈”编撰神邪之书妖言惑众,因此《宋刑统》中的《造妖书妖言》便直接规定:“诸造妖书及妖言者绞”,刑责很重,且传布藏匿之人还需受连坐之罪,或流放发配,或入狱杖责。
如果说禁止“妖书妖言”是为了维持对民众的统治的话,那么对于违反儒家书籍的控制则主要针对士族阶层及读书人。宋推行文治,尊崇儒家思想为正统经学,诸子百家便因不是先圣之学,而遭到禁止。因科举考试内容为儒家经典,坊间出现了许多类似教辅书的“程文短晷”,断章取义、曲解义理,应试之人为图便利省时争相背诵,宋徽宗时下诏禁止。
宋朝经济思想发达,除思想方面的管制外,政府还垄断了历书的印制,以此增加财政收入。熙宁四年(1071),宋神宗诏曰:“民间毋得私印造历日,令司天监选官,官自印卖,其所得之息均给在监官属。”司天监即太史局,负责占验、历法及风云气候,由其负责历日印制及售卖,收取所得之利,其他商人不得印制,若经营售卖须缴纳一定税费。
综上可看出,宋代刻书业发达、文化繁荣,但对于出版稳定政权的作用统治者已经熟稔于心。通过对出版业进行严格的管制,宋朝逐步建立了完善的出版管制制度,借助审查制度将涉密、不符合主流价值观的书籍限制在萌芽阶段,违者罚,遵者赏。这些制度与理念,此后也为后代政权所借鉴,在中央集权的封建环境下,这种管制理念维持了社会与政权的稳定,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近代民主思想萌芽后,这样的出版管制束缚了思想与文明的自由发展,成为人们亟待挣脱的牢笼,“出版自由”与“言论自由”也作为基本人权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
(张慧明)
[1] 题目为编者所拟。
[2] 四年: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
[3] 五年: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
[4] 七月:宋哲宗元祐五年(1090)七月。
[5] 缗钱:古代计量单位,一缗钱即一千文。
[6] (宋)窦仪:《宋刑统》,吴栩如点校,289页,北京,中华书局,19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