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各该巡警衙门收到此种呈请注册呈之后,即查明呈内所叙情形,各种列名人之行状,及所担负之责任。如该巡警衙门以为适当,即并同原呈一份申报于京师印刷注册总局,并以申报总局之日为该件注册之日。凡此种呈请注册事件,为巡警衙门所批斥不准者,各该巡警衙门仍当依本律第二章第三条办理。凡各该巡警衙门申报此种呈请注册事件于京师印刷注册总局时,即将准注册与不准注册之情由,明白牌示具呈人知之。
五 与本律第二章第四条同。
六 凡记载物件之注册费,与本律第二章第五条所载之印刷人等注册费一律。
七 经理记载物件出版之人,须将所出版发行之记载物件,每件备两份,呈送于发行所在之巡警衙门,并同时由邮局禀呈一份于京师印刷注册总局。凡违犯本条者,即援照本律第二章第九条科之。
第四章 毁谤
一 凡印刷物件上关系毁谤者,即照下开各条办理。
二 所谓毁谤者有三:(甲)普通毁谤;(乙)讪谤;(丙)诬诈。
三 普通毁谤者,是一种谤个人的表揭,或书写,或版印,或另用其他各法,令人阅而憎其人,恶其人,甚或其人因此而失官爵,失专业,或失其他各种生业。
四 讪谤者,是一种惑世诬民的表揭,令人阅之有怨恨或侮慢,或加暴行于皇帝皇族或政府,或煽动愚民违背典章国制,甚或以非法强词,又或使人人有自危自乱之心,甚或使人彼此相仇,不安生业。
五 诬诈者,是一种陷人的口语,或已出版,或借出版相恫吓,或挟以为可以不出版向人要求财物等是也。
六 左开诸色人等,均于毁谤中有关法案者:(甲)作毁谤之人;(乙)印刷毁谤之人;(丙)谤件出版所之主人;(丁)谤件出版所之经理人;(戊)谤件之发卖人贩卖人或分送人。但本条所列之五种人,均须知情者。
七 关于普通谤者,可以民法刑法处分之。
八 凡依民事诉讼被谤情形,该诉人不必证明因谤而受损害,但须证明是谤非谤,俾承审官可依是非轻重决案,或判予被谤人若干偿金。
九 凡依民事诉讼被谤,而案经决定者,可以原案另依刑事诉讼,而业经决定者,不得再以原案依民事诉讼诉之。
十 无论以民法或刑法控诉普通谤于问案衙门,可准被控诉者将被控诉之情形证明实在以为非谤。无论事涉官事,事涉私事,要之所陈之词,须静候问官以为适当与否,事关公益及应刊布与否。
十一 依刑事诉讼控告被普通谤,而被告证明所控事件,并非有意挟嫌,甚或以原告并未因此损害为词,则问官可以被告所答之词为直。然此等案情,如依民事诉讼法,则被告所对之词,问官不得遽以为直;惟可因此等实在情形而减轻原告所要求之偿金。
十二 凡以刑事诉讼控告普通谤讪,如控告之人系职官,且照定例,控告人有权可以审判此等案件者;又控告人之官阶较崇于问官,且有权可以命令之者,均须禀请本管之督抚办理。要而言之,控告人不得为问官,亦不得依官而向属官控告,如欲控告,必须向官阶较崇一级之官控告。即上控事件,亦依此类推。倘有官员擅违此制,被告可向京师印刷注册总局申诉。该总局即当据请商部会奏朝廷,察酌办理。
十三 遇有讪谤情形,不论军民人等,均应尽国民义务,将讪谤情形向最近之地方官报告,或报告于本辖官长。无论何种讪谤,如报告于地方官长,各该官长即可权衡其事,将一干人逮捕,并将所有各该讪谤物件查封,一面即将办理情形申报于本省督抚。各该督抚,接到此等申报后,即行按照情形,查明实在;如果以为适当,即派干事员开堂,将一干人提讯。
十四 凡讪谤事件审实惩办后,即将所有讪谤物件,按所犯轻重,或充公,或销毁,或发还,由问官临时定夺。
十五 凡记载物件,如审实有讪谤情形,除按上文所载各条办理外,所有印刷人、资本人,或经理人等,即不得再以印刷及记载物件等为业。
十六 凡犯讪谤事件审实后,即依本律办理,并不依他人所犯论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