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位陪审先生们,这并不是一个适不适于年轻人阅读的问题,年轻人如果没有准备好读这本书,他们永远不会看完前二十页。登徒子也不会看这本书,如果他们为了寻求性的刺激,他们只会去看春宫电影和黄色书刊,这本书必须就其整体来看,看它的片段毫无意义。因此就整体而言,它适于出版,也对社会有益。
“企鹅文库决定出这本书,是基于它并不会导人入邪途或造成公众堕落的信心。而原告却认定该公司的行径是在导人入邪途,造成公众堕落。原告在开庭时的声明,不但不是法律,而且还违反了法律的指示。因为——
“第一,我们已被高等法院指示过,必须把这本书当作一个整体处理,不能就其特殊几页处理。我强调这点是因为,在这次‘行动’过程中,原告方面一直未把这本书当作一个整体处理,而只针对其中几页。他们一再指控这本书中的某些字句会导人入邪,造成公众堕落。然而这并不是一个你认为这本书会对什么人造成冲击的问题,不是一个你认为它是不是讨人厌或合不合你胃口的问题。
“第二,原告在定义上说这本书会使那些看到它的人入邪和堕落,但我认为他的定义有错,应该说会使某些人有受到不良影响的可能。因为这本书的对象是社会大众,不是某些特殊的个人或团体,而某些人也无法代表社会大众。
“第三,他还说一本书决定它是不是**,必须由它对已婚和未婚二者的影响来决定。照这个尺度来看,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英国文学都是**了。
“第四,原告用来裁定‘入邪’和‘堕落’的根据,并不是依据法律,而且依据他所说的‘也许会倾向于’‘也许会导致等’。
“第五,原告说一本书具有暗示不纯净思想的倾向时,就是一本具有导人入邪和堕落倾向的书。‘倾向’并不是一种法律判断,而只是一种假设。这和‘诉讼委员会’所拟议的确切而独一的定义不合。
“当原告问你们这本书是否具有导人入邪和堕落的倾向时,你们一定会极欣然的认定确有这种可能。可是,你们真正发现了什么人被这本书导入邪恶和堕落吗?同时,对于作者所追求的高尚目标,你们又如何解释呢?‘可能,并不是我们这个问题的核心。我们的核心是作者的态度和这本书的价值。也许你们并不同意作者的某些观点,但你们同样可以知道作者的态度,并且承认这本书的价值。自由的意义就是自由的承认别人的真正对或错,不管我们是否激烈的不同意他说的那些话。
“‘倾向’并不是我们判断一本书的标准,因为时间常会使倾向改变。我们判断一本书,必须就其价值来说。有关性问题的公开讨论,我们也刚开放不久。一二十年前人们还认为公开讨论性问题会有不良倾向。而许多过去被列为禁书的书,现在也已经开放了,没有人会再说那些书不适于出版,唯一决定那些书适不适于出版的理由只有一项,就是它的价值。
“诸位陪审团员们,没有任何事能阻止年轻人从字典或莎士比亚或旧约中查到那些被称为不可告人的字句。而当年轻人从坊间的旧书摊上找到一本二手货的生理医学解剖图时,他们并不会因此造成危害,也不会因为这个原因就刺激他们去受医学教育。同时,我们也不会因为某些医学书籍谈论**或性技巧或性满足,就认为这种书不该出售。社会绝不能只以某种固定标准去认定什么是适于年轻人阅读的。
“因此,我坚认不能仅仅因为那些字句或那些描述,就说那一本书会导人入邪或造成堕落,包括年轻人在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