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对象包括关系到人和社会的最重要利益的一切东西,即如道德、法规、政治、宗教之类。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因为某人对这一切现象表示自己意见而加以处罚。人通过相互自由交流思想来增进自己的能力,学会行使自己的权利,达到天性所容许他达到的那种美德、伟大和幸福。但是这种思想的交流,如果不是使用天性本身所许可的方法,又怎么能办得到呢?天性本身要每个人的思想都从他的性格和智能中产生出来;天性造就了多样化到如此令人惊异的智能和性格。因此,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只能是发表一切对立意见的自由。你们必须把这种自由百分之百地给予每一个人,不然就必须找到一种方法能使真理从每一个人的头脑中,一开始就是十分纯洁地和毫无粉饰地产生出来。真理只能是从真实的或虚伪的,荒谬的或理智的各种思想的斗争中产生出来。在这种思想的混合中,一般理智和人的辨别善恶的能力会学会选择其中的一些东西,或者抛弃另一些东西。难道你们想要剥夺别人的运用这种能力的可能性,而以你们的个人权势来代替它吗?但是由谁来划定谬误和真理之间的界限呢?如果制定法律或运用法律的人具有比人类智慧更高的智慧,那么,他们就会对思想施行这种权力。但是,如果他们只是一般的人,如果认为某一个人的理智成为高踞在其他一切人的理智之上的统治者的想法是荒谬的,那么任何旨在反对表示意见的刑事法律也都是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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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不承认真理;有的人熟悉内情地谴责真理;有的人由于这个真理在它选定表达意见的时刻言词激昂而要处罚它。在热情而勇敢的人看来是有益的和明智的作品,冷酷而无情的人则把它作为煽动暴乱的东西来加以指责;自由人认为是善良的公民的人,奴隶或者专制君主就只会把他看作狂人或者叛逆。同是一个作者,由于时间和地点的不同,忽尔得到赞扬,忽尔遭受迫害;有时人们为他塑像,有时则把他送上断头台。用自己的天才准备了这次光荣革命的著名人物,终于被我们归入了人类的恩人之列。可是,他们一生中在政府眼里是什么样的人物呢?都是危险的革新者,几乎是叛逆。我们所批准的原则被我们所推翻了的法庭指责为罪恶的规则的那个时代难道离开我们很远了吗?何必说那些呢!甚至在现在,我们当中的每一个人不是在不同的党派看来都是各不相同的吗?甚至在这里,当我发言的时候,我所提出的意见不是在一些人看来是奇谈怪论,而在另一些人看来却是真理吗?它不是在一个地点得到鼓掌,而在另一地点受到埋怨吗?因此,如果每一个人只有在胆颤心惊地看到自己的安宁和自己最神圣的权利遭受一切成见、私欲和利益任意摆布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出版自由,那么出版自由会成为什么东西呢!但是,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借口取缔滥用出版权利而为作品规定的任何刑罚,都会完全不利于真理和美德,而有利于恶习、谬误和专制政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