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自然科学的真理观不适合于社会认识论。对于社会认识论研究中的人文主义者来说,无论从研究对象、主客体关系还是学科目标而言,社会认识与一般自然科学都是不同的,因此,不能将自然科学的真理观简单运用于社会认识论。首先,从研究对象方面看,人文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是不同的。自然现象具有客观自在性和普遍性,其存在、运动和发展不以观察者和研究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这就为对其的客观性和真理性研究和可重复性检测提供了对象性前提。人文社会现象具有主观自为性和个别性,是由人来发起和推进的,贯穿着人的主观因素和自觉目的,而对带有主观性的社会现象既不可能从事纯粹客观意义上的真理性研究也没有办法进行重复性检验。其次,从研究中的主客体关系来看,自然研究者与自然对象之间异质异构,在性质上相互区别,也没有内在的价值关联,因此有可能不带有主观偏见和价值偏好地对其进行客观的观察和研究,并达成对其存在本质和运动发生规律的真理性探究。而社会研究者与社会对象之间同质同构,在性质上同源同根,在价值上更是无可回避地内在相关。因此,当社会科学家对社会现象进行研究时,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互动的关系。这正如华勒斯坦所言:“与自然科学所界定的自然世界不同,社会科学的对象领域有其自身的特点:不仅研究对象包括了研究者本人,而且被研究的人还能够与研究者展开各种各样的对话或辩论。”[4]对于社会科学的研究来说,只有在这种对话与交流中,人们才能达到相互的沟通与理解,社会科学才成为可能。但也正是由于这种互动关系的客观存在,使得社会科学研究至少不大可能有自然科学研究意义上的客观性和真理性。再次,就科学研究的目的来看,自然科学研究以求知为自己的基本目的,而社会科学的研究则以规范社会和指导行为为目标,因此,它不仅要关注社会现象中的价值和意义问题,而且要对其现实状况进行批判性反思和评价,并对其未来走向作出预测,因此,对于社会历史来说,“科学真理本身是具有历史性的……真正的问题是,社会科学应该如何去描述社会科学家本人植根于其间的那个不平等的世界,真实地描述它。普遍主义要求总是由特定的个人提出的,它们通常发现自己站在那些提出竞争性要求的人的对立面”[5]。对自己置身于其中的社会现象和问题进行具有评价性和导向性的研究,这就实际上为社会科学家们预设了价值目标和活动规范,从而使得社会科学研究很难有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客观性和真理性。
第二,即便在当代的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对真理的理解已与以前有了很大的不同。相当长的时间以来,在自然科学和数学研究中一直居于基核地位的经典科学观逐渐淡化,而被新的科学观所冲击或取代。按照华勒斯坦的观点,自然界不再被看作是仅仅消极的和被动的,而被看成是更加积极的富于创造性的;自然科学研究不仅应当关注可以量化的方面和采用定量的方法去追求精确性和准确性,也应当更多地关注性质和意义方面,并对其作出解释;不仅应当关注可逆的和可以重复的过程,也应尤其关注不可逆的和不可重复的过程。自然科学在研究对象、关注重点和研究方式等方面的深刻变化,必然引起其科学观真理观的转变。华勒斯坦认为,这种变化“不仅开始改变各门社会科学之间的内部斗争的权力平衡,而且有助于减缓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这两个‘超级领域’之间的强硬区分”[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