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把一种信仰称为基督教的。对于信仰的本质,我们可以在形式上作以下界定:信仰是人类此在(Dasein)的一种生存方式,根据它自己的——本质上归属于这种生存方式的——见证,这种生存方式不是从此在中也不是由此在自发地产生的,而是来自于在这生存方式中且伴着这生存方式而启示出来的东西,即被信仰的东西。对“基督教的”信仰来说,原初地启示给信仰且仅启示给信仰的,并且作为启示才使信仰产生的存在者,就是基督,即被钉上十字架的上帝。如此这般由基督决定的信仰与十字架的关系是一种基督教的关系。但是,十字架上的受难(Kreuzigung)及其全部内涵乃是一个历史性的事件(Geschehnis),而且,这一事件本身在其特殊的历史性中唯对于信仰来说才以文字表达出来。关于这一事实,只有在信仰中才能“得到意识”。按其特殊的“牺牲”特征,如此这般可启示的东西具有特定的针对向来实际地、历史性地生存着的人类——不论是同时的还是不同时的单个的人,或者作为信徒的这些个体的社团——的传达方向。作为传达,这种启示决不是宣布出关于现实的或者过去的或者刚刚出现的事情的知识;不如说,这种传达使人们成为那种事件(Geschehen)的“参与者”,此种事件就是启示,就是在启示中公布出来的东西本身。[2]但这种唯在生存中实现的参与,本身始终仅仅作为信仰而由信仰所给定。而在这种对十字架上的受难事件的“参与”和“分有”中,整个生存便作为基督教的、也即与十字架相关的生存而被置于上帝面前,并且,被这种启示所触及的生存本身便觉悟到自己对上帝的遗忘。而且这样一来,按其意义来看——我始终只讨论一种理想的观念构造——被置于上帝面前也就是生存被转置于那种在信仰上被把捉的上帝之仁慈中。也就是说,信仰始终只在信仰上来理解自己。譬如,根据一种对内在体验的理论审察,信仰者绝不知道他的特殊的生存;毋宁说,他只能“相信”这种生存可能性是那样一种可能性:有关的此在自己不能掌握这种可能性,在这种可能性中,此在成了奴仆,被带到上帝面前,从而获得了重生。据此看来,信仰的真正的生存状态上的意义便是:信仰=重生(Glaube=Wiedergeburt)。而且,重生并非在某种性质的突发赋予意义上的重生,毋宁说,重生乃是在与启示事件一道兴起的这种历史中的实际的、有信仰的此在的历史性生存的样式——在这种已经按照启示的意义而被设定了一个确定的最极端的终点的历史中。把自己提供给信仰并且因而在信仰状态中发生的启示事件仅仅向信仰才揭示自身。路德有言:“信仰乃是自囚于我们看不到的东西中。”[3]可是,信仰并非某种只不过把救赎历史(Heilsgeschehen)显明为某个事情(Vorkommnis)的东西,并非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别样的认识方式;而是,信仰作为启示之据有过程(Offenbarungsaneignung)本身参与构成基督教的事件,亦即生存方式,这种生存方式把实际此在的基督性规定为一种特殊的天命(Geschicklicheit)。信仰乃是在通过十字架上的受难者启示出来的,即发生着的历史中以信仰方式领悟着的生存(Existiere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