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指的不仅是这样的一个事实:宗教在一个越来越世俗化的环境中站住了脚,并且社会现在也意识到宗教团体还将继续存在。“后世俗”这一用语也不仅仅表示公开承认宗教团体对所发挥功能性贡献,即再生产,所希望的动机和态度。在后世俗的社会的公共意识中更多反映的是一种会对有信仰的公民和无信仰公民的政治交往产生影响的规范性的观点。在后世俗的社会中赢得这样一种看法:公共意识的现代化在不同程度上包括宗教的和世俗的心态及其反思性的改变。当它们双方都把社会的世俗化视为一个互相补充的学习过程时,它们能对公共领域中那些互相争论的论题作出贡献,并可出自认识上的理由互相认真对待。
六、有信仰的公民和世俗的公民应如何交往
从一个方面来说,宗教意识必须有一个适应的过程。每一种宗教远处都是一幅“世界图画”或一种“包罗万象的学说”,即便在那种它们宣称具有权威去建构整个生活形式的意义上。在知识世俗化、国家权力中立化及其保证一切宗教都享有自由的条件下,宗教必须放弃这一垄断解释权和建构全部生活形态的主张。随着社会的各分支系统在功能上的分门别类,宗教团体的生活与其社会环境相分离。团体成员的角色不同于社会公民的角色。由于自由国家敦促公民政治上的整合(这不只是停留在暂时达成妥协的程度上),面对这种诸社团间的分别,所要做的工作不只是宗教伦理要适应世俗社会所设立的法律,而且还要提出认识上的要求。普遍的法制秩序和平等的社会道德观还必须从内部出发与社团的伦理相关联,促进相互间的融洽。对于这种“嵌入”,罗尔斯选择了这样的一种模式:世界正义的模式应该适应每一正统地得到论证的系统,尽管它是借助于世界观上中立的理据建立起来的。
自由国家在面对宗教团体的时候期待规范。这符合宗教团体自己的利益,因为凭借这种规范,宗教团体有可能使自己的影响经政治的公共领域对全社会产生作用。尽管宽容所带来的后果在宗教信徒和非宗教信徒间并不是对称分布的,这正如或多或少放宽的堕胎法规所显示的那样,但是世俗的意识并非无代价地享受消极的宗教自由。对于世俗意识而言,期待其在自我反省的活动中捉摸到启蒙的边界。对自由立宪的多元社会的宽忍的理解,一方面,指望信徒在与非信徒和异教信徒打交道时要充分意识到,必须理性地面对与自己不同信仰者长期相处的局面;另一方面,这一要求同样适用于在自由的政治文化框架内非信徒与信徒打交道的情况。
对于没有宗教情怀的公民而言,从世俗知识的视角出发,以自我批判的态度去确定信仰与知识之间的关系,这决非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可以预料,信仰与知识将长期不协调。然而,宗教信仰依然配得上冠之以“理性的”这一谓项,这就是从世俗知识的视角出发,也能承认其具有一种归根到底不是无理性的认识论地位。因而,在政治的公共领域内,各种自然主义的世界图式(它们依靠对科学信息的抽象推论的处理,对公民的伦理的自我理解具有重要意义)并不像表面看上去那样对各种与之相竞争的世界观的或宗教的见解占据优先地位。
国家权力在世界观上保持中立性,保证每一个公民享有同样的伦理上的自由,这与把一种世俗的世界观加以政治上的普遍化的做法是不兼容的。世俗的公民就其担当国家公民的角色而言,既不应从根本上否定宗教的世界图式的潜在的真理性,也不应剥夺有信仰的公民同伴用宗教的语言参与公共讨论的权利。一种自由的政治文化甚至能够从世俗的公民那里期待,积极地投身于把宗教的语言翻译为公共可理解的语言的工作,并发挥其重要贡献。
(张庆熊 译)
[1] 选自张庆熊、林子淳编:《哈贝马斯的宗教观及其反思》,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1。
[2] 法(Recht)这个词在德文中尊有“正当”、“正义”的意思。——译注
[3] 尼斯(Nizza)属于法国的一个地方,签订《尼斯条约》的所在地,对该条约的态度关系到是否赞成欧盟宪法草案。——译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