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伦理学问题的这个根本维度,就被那把义务看做实践理性的本原的考虑所掩盖了;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隐藏了人类行动的辩证法,或用更有力的话说,人类生存活动的辩证法。后者的还原,是通过一个并非原初性的,而是衍生性的问题,即实践理性的先天本原问题来进行的。我之所以说它是衍生性的问题,是因为它似乎是直接承袭自纯粹理性批判的;在那里,在导向那使得认识活动成为可能的范畴结构的一种回溯性分析的框架中,它具有圆满的意义。但是,经验与先天之间同样的二分法,是否能扩展到人类行动的内在结构,扩展到我所说的生存活动的辩证法呢?对此我表示怀疑。从在第一批判中已获得其圆满意义的区分向实践理性的这个过渡,造成了康德在以下两者之间所确立起的对立:被视作意志先天性的义务,与代表着行动的经验要素的欲望。把欲望排除在伦理学领域之外,这具有毁灭性的后果:争取幸福的目标,作为意愿的物质性原则,而被排除在道德学家的考虑之外;因而,义务的形式原理就与行动的历程相隔离了;伦理的严格作风替代了斯宾诺莎关于幸福和自由的问题。尼采和弗洛伊德的解释学便是要质疑形式主义作为伦理学根据的这种特权地位。形式主义现在似乎显得是第二层次的合理性化,产生于一种在理论理性领域中有效的区分之被转移到实践理性领域中去。
是不是要说,义务问题没有任何伦理学意义?我并不认为如此;即便是禁令,也有其地位;但是其地位不是起源的地位、本原的地位:它至多是我们善良意志的客观特征的一个标准。我们同样也可以这样考虑价值概念:它也有其地位,但它绝不是初始的;当我们必须确定我们的力量与处境、制度,与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结构之间的和谐一致时,价值概念就突然出现在伦理反省的某个阶段;价值出现在我们不确定的存在欲求与其实现的明确条件的交叉点上。价值的这种功能,并不准许我们去把唯一的价值(laValeur)实体化,更不允许我们去崇拜价值的偶像。我们只需把评价和价值与行动的辩证法以及人类伦理经验的历史条件联系起来。
不过,并不仅仅是尼采和弗洛伊德的解释学,才要求我们把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以及价值构成的过程与我们的努力和我们的欲求的生存论基础关联起来。我们前面已经展开的那种言语哲学,也要求我们跨出相同的一步。当我们把言语谈论为生动的和有效的实在时,我们便表明了在话语与我们的生存的能动核心之间存在着一种隐蔽的关联;言语拥有能改变我们对我们自身的理解的力量。这力量在最初并不具有命令的性质;在以一种必须加以遵守的命令的方式与意志进行交谈之前,言语就在与我所说的作为努力和欲望的生存进行交谈;言语改变我们,这不是因为有一个意志强加在我们自己的意志之上,而是因为我们被那“正在理解的倾听”所改变。言语使我们达到我们的生存的象征结构的层面上、动态图式的层面上,而这些图式表达了我们借以理解我们的处境的方式以及我们借以把我们的力量投射在这处境之中的方式。因而,某种东西是先于意志和义务原理的,依照康德,这某种东西就是意志的先天结构。这某种东西,就其能被言语所改变而言,正是我们的生存本身。我们的存在欲求与言语的力量之间的这种密切关联,就是我们前面所谈论的倾听、关注、服从行动的结果,而这个关联转而使得我们通常所说的意志、评价、决定和选择成为可能。复述海德格尔对此在所作分析的主要观念:对处境的意义、领悟和话语之间的一种更为深层的关联来说,这种意志心理学只是我们自身在其表面上的投射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