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非有神论者是否也能使用“适当地发挥作用”这一概念呢?适当地发挥作用这个观念与“设计、制造”这些观念密切相关,只有当人们相信,人类是由上帝设计的,他们才能以我所建议的那种方式,使用这个概念,是不是这样呢?这个问题我将留在以后讨论;这里我只谈这么多。我认为,适当地发挥作用这一概念,从无神论角度看,问题更多。问题更多,但决非毫无希望。例如,有匹马生病了,不管是有神论者,还是无神论者,不是都能发现,它有某种病理表现吗?一只受了伤的鸟,一个翅膀不能适当地发挥作用了,这不是任何人都能看到的吗?适当地发挥作用以及相关的概念(如疾病、功能障碍、失常、功能失常等),都是一些所有的人或者说差不多所有的人具有和使用的概念。如果说这个概念从无神论角度看,实际上是完全不可理解或不可接受的,那么,这里就隐藏着一种有力的有神论证明:有的人接受和使用适当地发挥作用这一概念的倾向,要比他们拒绝有神论的倾向更加强烈,对所有这些人来说,适当地发挥作用这一概念是有吸引力的。
2.齐硕姆认为,履行认识义务对实证认识的意义关系重大;实际上,他是从是否有利于认识义务的完成这一角度,来分析、解释实证认识的意义的。我以实际上形成和维持某一信念的那种方式,来形成和维持这种信念,只有当我适当地履行了认识义务,这种信念对我来说才能具有实证认识的意义;我们是否至少可以接受他的这种观点呢?这是一个难题。毫无疑问,认识义务“的确存在”,这是对真理的义务,是我们这些具有认识能力的存在者所肩负的义务;但问题是,我认识某一命题的必要条件是否如下:在产生某种信念的过程中,我决不能违背或蔑视那些义务。我很可能产生这样的怀疑:实证认识的意义是否包含这种东西。看来,即使在产生和维持某一信念的过程中,我没有尽到某种理性义务,这种信念仍然可能成为知识。假如我心怀忌妒,老是把你想得最坏。我知道,这种心理失常对我没有好处,应该加以克服,可是,我没有作任何改正错误的努力,还心怀恶意,洋洋自得。我很少听到别人说你的坏话;我几乎听不懂他的话,要不是我心怀恶意,我本来是不会正确地理解他的话的(他说,别人认为,你的思维深刻而严谨;因为我不怀好意,所以,我真的听见他说,你思维能力低下,缺乏深度)。在这种情况下,我在产生这种信念时,也许没有履行我的认识义务;我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没有努力克服对你形成恶毒信念的倾向,正因为我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我才能形成这样一种信念。然而,对我来说,这种信念似乎确实具有实证认识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