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我所见,只有当S的认识环境适宜于让他的认识能力适当地发挥作用,只有当这些认识能力在他那里产生这一信念时适当地发挥作用,实证认识的意义对S这个人来说,才能成为B这种信念;在这种条件下,B所包含的实证认识的意义是与他接受B这种信念的愿意程度成正比的。换句话说,信念B是S的认识能力适当地发挥作用的结果(在适当环境中),只有在这种条件下,信念B对于S来说才具有实证认识的意义;对S来说,B之所以比B′更有实证认识的意义,条件有二:(1)对S来说,B具有实证认识的意义;(2)要么是B′不具有实证认识的意义,要么是S更愿意相信B,而不愿意相信B′。
二、八点反对意见、限定条件或具体运用
当然,到目前为止,我的讨论还仅仅是提纲式的,只是一个轮廓,还需要作许许多多的限制、推论和说明。因此,还是让我就一些反对意见进行讨论,作一些限制和补充,然后再提出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1.像适当地发挥作用和认识功能障碍这样一些概念,不是很成问题的吗?对一个自然的有机体,如一棵树、一匹马来说,适当地发挥作用,处于适当的工作状态,这究竟是指什么?“适当地发挥作用”不是与我们的目标和利益有关吗?一头奶牛,如果它生产的牛奶品质适当,产量适中,那么,它就是在适当地发挥作用;一片花园绿地如果顺遂人意,欣欣向荣,那么,它的存在就和它应当存在的方式一样。显然,“适当地发挥作用”的内容是我们的目的和利益。就自然本身而言,一条在谷堆边腐烂着的鱼和一条在水中嬉戏、追逐小鱼的鱼,不是同样适当地、出色地发挥着作用吗?这样看来,就我们的认识能力而言,“适当地发挥作用”这种说法究竟有什么含义呢?现实中的许多事物,如一个有机体、有机体的某一部分、一个生态系统、一方花园绿地,是“我们”强加于自然的某种品格,这种品格包含着我们的目的和利益,只是就我们而言,才谈得上“适当地发挥作用”。
回答:当然,从“有神论”的角度看,这里不存在任何问题。我的认识能力适当地发挥作用,一架波音747飞机适当地发挥作用,前一种说法并不比后一种说法更成问题。我们修建的某种东西,如一个暖气系统、一条绳子、一个直线性加速器,如果按照我们的设计而运转,那么,它就适当地发挥作用了。但是,根据有神论,人类就像绳子、直线性加速器、远洋定期客轮那样,都是被设计好的;它们都是由上帝设计、制造的。如果我们的认识能力按照设计而发挥作用,而设计者就是曾经设计并创造了我们以及我们的认识能力的那一存在者,那么,我们的认识能力就是适当地发挥作用。我们的认识能力实际上是如何被设计的,在某种情况下,它们是否适当地发挥作用,在这样一些问题上,当然会产生许多不同意见和困难。无论心灵还是肉体,都可能出现疾病、紊乱、功能障碍、功能失常等问题。从笛卡尔所列举的疯子这样的极端例证(疯子认为,他们的脑袋是玻璃做的,要么认为,他们自己是葫芦),到是否真的存在认识功能障碍这样一些迄今尚无法确定的例证,都在上述问题之内。聪明人早已把以下问题当做一件不好的工作而放弃了,但是,我还是要坚持自己的理论:在我看来,这是不是由于狂妄自大、追逐名利而造成的一种认识功能障碍呢?这是不是我们的认识能力所具有的一种完全自然、完全适当的认识能力低下呢?(其目的也许是,我们不至于被各种学说所左右)我们的认识结构许诺说,新的陌生的思想必须进行长期的激烈竞争,上述问题是否这种认识结构的另一种表现呢?还是其他什么的表现呢?因此,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我很难确定,我的认识能力是否适当地发挥作用;但是,如果从有神论的观点看,“适当地发挥作用”这一“概念”就没有原则性的问题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