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在于,你的认识能力和你所处的环境没有很好地协调一致起来。问题并不在于你的认识能力;它们一切正常。问题在于环境。与此相似,你的汽车也许毫无问题,虽然它在派克山顶不能正常行驶,也不能在水下或月亮上正常行驶。因此,我们必须给实证认识的意义增加另外一种因素:你的认识能力必须功能正常,周围环境也必须适合于你的全部认识能力的某些部分(或许在以上所说的那个星球上,还有生命存在,他们与人类非常相似,但是,他们的认识能力与我们的认识能力不同,就是说,主星上的大象对他们来说,不是不可见的)。
人们很可能以为,实证认识的意义“不过是说”,要适当地发挥作用(在适当的环境中);如果他们的认识能力在适合他们认识工具的环境中适当地发挥作用(在产生和维持这种信念的过程中),那么,他们就有理由相信那种信念:人们的认识能力发挥得越好,实证的认识就越有意义。但是,这种看法显然是错误的。在产生和维持某种信念的过程中,我的认识能力发挥了适当作用(在适当的条件下),但是,就实证认识的意义而言,这种信念对我来说并没有什么意义,这种情况不也是可能的吗?比如说,这里有两种信念,只要产生它们的那些认识能力,在同样适当的环境中,同样适当地发挥作用,那么,“就产生方式而言,它们是相同的”(因为没有更好的称呼)。我的两种信念就产生方式而言是相同的,但是,就实证认识的意义而言,其中的一个却比另外一个更有意义——其程度甚至高出很多,这种情况不是可能的吗?显然,这是可能的;实际上,我们很可能认为,事实正是如此。就实证认识意义而言,假言推理对我来说就比记忆信念更有意义;记忆信念现在已经模糊不清了:我记得,四十年前,我有一支16毫米口径的二手猎枪,还有一辆装有低压大轮胎的红色自行车;但是,我觉得,这两个东西都是我的认识能力在适当环境中适当地发挥作用的结果。尽管认识论证明和适当地产生出来二者具有程度上的差别,但是,它们之间似乎没有任何明显的功能性关系:这样,我们就不能把实证认识的意义简单地看成是一种产生出来的信念,是认识能力在适当环境中适当地发挥作用的结果。到现在为止,我们还没有正面回答什么是实证认识的意义这一问题;这只青蛙还在那个大杯子里痛苦地朝上咧着嘴。
幸运的是,答案并不复杂。对我来说,就实证认识的意义而言,不仅第一种信念,即对“假言推理”的相应条件的信念,比第二种信念更有意义;而且,我对它相信的程度,也比对第二种信念坚定得多。它看上去显然更加真实;我接受这种主张的倾向或动力,要比接受那种主张的倾向或动力强烈得多。如果我的认识能力适当地发挥作用,那么,相信某一主张的冲动,其程度是和对实证认识意义的相信程度成正比的——或者说,如果这不是一种简单的比例关系,那么,实证认识的意义和这种冲动也会保持一种适当的功能性关系。所以,当我的认识能力适当地发挥作用时,某种信念就会具有实证认识的意义,我就会发现,我是倾向于接受这种信念的;而这(还是要说,如果我的认识能力适当地发挥作用,我不会干涉或干预它)将是我“实际上”接受这种信念时所达到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