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上帝在创造我们的时候,就已经赋予我们认识能力,其目的是,让我们就各种命题,获得正确信念——这些命题包括:我们所处的环境,我们的内心生活,别人的思想和经历,普遍的宇宙,真理和错误,抽象观念的整个世界——数目,属性,命题,事态,可能的世界,等等,还有模态命题——什么是必然的,什么是可能的——以及关于上帝自身的命题。这些能力发挥作用的方式是,在适当的条件下,我们能够形成适当的信念。更准确地说,适当的信念“是在我们内部形成的”;一般来说,我们不是先“作出决定”,然后再去坚持或形成某种信念,相反,我们直截了当地发现,我们已经具有这种信念了。在考察某一“假言推理”时,我发现,我也相信与此相关的条件;如果某物看上去像是某种东西,那么,我就会发现,我已经相信,眼前有一棵大树;当有人问,我早饭吃的是什么的时候,我想了一下,接着就发现自己有了这样的信念:我吃的是鸡蛋和烤面包。在诸如此类的情况下,我并没有“选择”,该相信什么;我没有计算那些证据的数量(看来,我的财政又出现了赤字;多数情况是,这种感觉一旦出现,我总会背上某种债务;因此,这一次我完全可能又背上某种债务了),也没有考虑最好的证据是什么;我只是发现,自己怀有某种信念。当然,有时我也会经历这样一个过程。例如,我会尽可能地估价人们所说的那种证据,以便证明这样一种理论,这种理论主张,人类生命是以自然选择和不规则的遗传学变异,从单细胞生物进化而来的(单细胞生物则是以大体上类似的不规则的机械方式,从无生命的物质进化而来);我会尽力弄清,这些证据实际上是否有说服力,再说得明确些,这些证据是否可以证明这一理论。然后,我也会走这样一个过程。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我实际上还是没有作出任何“选择”:我不过是想到了有关的证据,我们试图以某种方式掂量它,接着就发现自己获得了一种适当的信念。但是,就更为典型、理论性更弱的信念来说,它的形成与以上所述毫不相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