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就认识论的基本概念而言,我们当然会想到认识这一概念。普遍认为,正确信念对认识来说,尽管是必要的,但是,还不够充分。还缺少什么呢?普遍认为,不管这种东西究竟是什么,它要么是认识论证明,要么是与此密切相关的某种东西。现在,我们可以恰当地把这种东西“命名”为“证明”,把这种称呼当做那种东西的专有名词;不管它究竟是什么,它都足以(盖梯尔所提出的问题,也许可以撇开不谈)使认识和单纯的正确信念区分开。然而,“证明”这一术语带着义务论的光环,容易使人想到义务和服从,责任和权利。此外,按照笛卡尔主义的内在论这一历史悠久、名声卓著的传统(齐硕姆的著作是这种理论在当代的最好表述)适合于完成认识义务,这种性质实际上就是把正确信念和认识区分开来的那种东西;因此,如果用这一术语来做纯粹的专有名词,表示那种把正确信念和知识区别开来的东西,就可能造成混乱。因此,我借用了齐硕姆的术语“实证认识的意义”,作为我的正式术语,用它来指这里所说的那种东西——那种把单纯的真正的信念和知识区分开来的东西(当然,我们不可能一开始就假设,实证认识的意义是一种“单纯的东西”,或者是一种“单纯的属性”;也许它是几种因素的混合物)。那么,首先,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把证明或实证认识的意义看做一种规范的(可能是复合的)属性,它可分为不同的级别;把正确信念和认识区分开来的,正是这种东西。
一、实证认识的意义和有神论
从基督教或有神论的立场出发,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实证认识的意义呢?其实,这是一个有关全人类认识的大问题。有神论和人类的认识有什么关系呢?在这一问题上,有神论具有哪些特点呢?我认为,主要的问题可以表述如下:按照有神论看待事物的方式,我们人类好比绳子和直线性加速器,是被设计、制造出来的;我们的设计师和创造者是上帝。我们是上帝创造的;而且,根据基督教和犹太教对有神论的解释,我们是“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出来的;在某些重要方面,我们类似于上帝。现在,上帝成了行为者、推动者和创造者:他选择某些目标,然后采取行动,去实现这些目标。因此,上帝是一个“务实的”存在者。但是,他又是一个“理智的”或“理性的”存在者。他有知识;其实,他的知识程度最高。他有信念(不过,他的信念与我们的信念不同);因为他无所不知,所以,他相信一切真理,只具有正确信念。因此,他所理解的概念、属性和命题,对于我们获得信念来说,是不可缺少的;因为他相信每一个正确命题,所以,他能够理解一切属性和命题。
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开始创造人类的时候,他是以这样一种方式进行创造的:使人类能够反映他的某些能力,能够理解概念,获得信念。而且,如整个基督教传统所主张的那样,上帝旨在以这样一种方式来创造人类,以便使人类能够反映出他那种获得“正确”信念以及获得“知识”的能力。这可以说是基督教传统一致同意的观点;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并不是必然的。实际上,我们的确表现出一种复杂的、极为独特的能力,上帝创造我们的时候,之所以赋予我们这种能力,他的目的“可能是”某种完全不同的东西。上帝之所以赋予我们这些能力,其目的也许不是探索真理,而是某种别的东西——如生存或欣赏艺术、诗歌以及自然界的美,或者,上帝也许赋予我们一种在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上帝之间建立某种关系的能力。但是,基督教传统的大部分都是根据知识(还有别的东西)来理解我们和上帝的这种相似之处:关于我们自身的知识,关于上帝本身的知识,关于世界的知识——上帝将我们安排在这个世界之中。我认为,对“上帝形象”的传统解释是可以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