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拯救转变的伦理方面在于可观察的行为模式。但我们怎么辨认反映了与刻画一个生命程度相应的、对神圣实在的重新定位的那种行为呢?我们该运用基督教伦理标准,还是佛教或穆斯林……的标准?我觉得答案是,在其最根本的道德洞识,伟大的传统都运用了一个共同的标准。因为它们都赞同给予我们称之为爱或同情的对别人的无私关怀以核心的和规范的地位。这在珍视别人正如珍视我们自己并相应地对待他们这一原则上得到了共同的表达。故此我们在古代印度教《摩诃婆罗多》(Mahabharata)里读到,“一个人永不应对另一人做他本人认为会伤害他自己的事。简言之,这就是正义规则”。还有,“有利于各个等级的、总是致力于所有存在的善的和不觉得与任何人敌对的人……成功地登入了天堂”。在佛教的经典里我们读到,“正如一个母亲终生都关心着她的儿子一样,人的心灵也应该拥抱所有的活物”。在蓍那教的经文里,我们被告知,一个人应该试着“对待世上所有受造物,正如他本人应该被对待的那样”。阐发“仁”的孔夫子也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一篇道家经典里我们读到,善人会“视[别人]之所获如自己之所获,视[别人]之所失如自己之所失”。琐罗亚斯德教经文则宣布:“它不应对别人做任何对它自己不好的事,这样那本性就只是好的。”我们也都熟悉耶稣的教导:“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路加福音,6:31)。在犹太塔木德(Talmud)中我们读到:“对你自己有害的事,你也不要对你的邻人做。这就是律法的全部。”在伊斯兰的《圣训》(Hadith)里我们读到穆罕默德的话:“没有人是真正的信仰者,除非他像为自己着想那样为他的兄弟着想。”显然,假如每个人都按所有这些主要的信仰所教导的行事,就不会有不义,不会有不可避免的苦难了,人类大家庭就会处处都得平安了。
当我们从这种一般性的爱和同情原则转到不同传统内部人们的实际的行为,思忖他们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按此生活时,我们就意识到对这么一个重要的问题以往的研究是做得多么的少。除了一般印象外我们就没有什么了,也许还可补上一些旅行家的故事以及轶闻性质的报道。我们在我们自己社团的邻居间观察到大量的实际的爱与善意;我们也被告知,例如,在马德拉斯海岸沿线的泥屋里的印度教渔民家庭里可以发现非凡地步的舍己之爱;我们还从别的地方听到各式别的相似的说明。我们读到关于非洲穆斯林乡村生活、泰国佛教生活、印度的印度教信徒的生活、纽约的犹太人生活以及全世界各地的基督徒的生活的自传、社会史以及小说,既有过去的,也有今天的,我们得到的印象是,在这些十分不同的宗教—文化背景里个人美德(以及恶行)都基本上是同样的,并且在他们所有人那里都有对别人的关怀且得到高度评价。不用说,正如爱与同情一样,我们也可看到过于丰富的、显然多多少少同样散布在每个社会里的残忍、贪婪、仇恨、自私和恶意。
所有这些构成了一堆杂乱无章、印象式的材料。实际上我想要强调的不是在此领域内作出相应的判断有多么容易,而是相反地有多么困难。因为我们不仅缺乏充分的信息,还不得根据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经济与政治环境里变动的人类生活条件来解释我们所占有的片断信息。我觉得我们目前能得到的都只是一个谨慎的和否定的结论,即我们没有好的理由相信任何一个伟大宗教传统都业已证明了它自己比别的传统更能产生爱或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