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b.类似的观点同样适用于史文伯恩的“证据原理”:“这条原理认为,(除了特殊情况)别人的经验可能就像他们所说的那样。”史文伯恩显然是按照他所理解的可能性来解释这条原理的:根据山姆证明说,他的经验是F这一命题,山姆的经验是F这一命题就逻辑而言,多半是可能的。但是,这种说法看来值得怀疑:山姆说,在大多数可能的世界中,他感到头疼,那么,我们是否有理由相信,他真的感到头疼呢?或者说,山姆证明自己头疼,实际上他真的感到头疼,这些世界所占有的“逻辑空间”,是否就比他能证明自己感到头疼的那些世界多出一半呢?这种主张的根据是什么呢?史文伯恩认为,如果我们不承认这类原理,那么,我们就会陷入“怀疑主义的泥坑”。但是,即使不接受这些难以置信的关于逻辑可能性的主张,我们也能避免陷入这种泥坑。里德()谈到“易信”的问题:我们倾向于相信别人对我们所说的话。当然,这种倾向会随经验而改变:我们知道,在某些问题上,应该相信某些人,而在其他问题上,不要相信其他的人;我们知道,对于某一婚姻纠纷,在听取双方意见之前,切勿随意评判;我们知道,骄傲、自私、贬低他人以抬高自己、爱情、欲望等等,都会改变人们的判断。但是,这种倾向是存在的,在适当条件下,如果你告诉我p(比如说,你的名字叫保罗),那么(如果p是正确的,我对p的信念充分而坚定,而且,在这种信念的形成过程中,我的认识能力适当地发挥着作用),我就对p有了认识。这里,我们无需根据一个命题对另一个命题的逻辑可能性,来说明这一事实;相反,我们却注意到,(1)如果我们的认识能力适当地发挥作用,那么,我们就完全可能相信别人对我们说的话;(2)如果我们相信正确的东西,而我们的本性又充分而强烈地倾向于相信正确的东西,那么,如果我们的认识能力适当地发挥作用(而且认识条件适当),我们所相信的,就是我们所认识的东西。
7c.最后,我们要考察一下史文伯恩的如下主张:“简单性”对先在的或内在的可能性来说,是主要的决定因素,至少就解释性理论而言,情况如此:“先在的可能性依赖于简单性,与背景知识以及范围相适应。在理性对象之间设立为数不多的简单规则,这样的理论就是简单性理论。我不过是说,一种建立着理性对象的理论,与其他对象相反,必然具有更大的先在可能性,因此,‘别的暂且不说’,这一理论是正确的这种可能性就会更大……对于宏大的理论来说,先在可能性的决定性因素是简单性。”这里,史文伯恩讲的是“先在的”可能性(priorprobability),而不是“先天的”(apriorprobability)或内在的可能性:“理论的先在可能性是这样一种可能性,它发生在我们考察具体证据,以证明这一理论之前。”理论的先在可能性也是建立在它与我们的背景知识相符合这一基础上。但是,如果我们考察这种理论的“先天”或“内在”的可能性,那么,与背景知识相符合这种条件就不在考察之列了,因此,留下来的是内容(或者说是“范围”,如史文伯恩在《上帝的存在》一书中所说)和简单性,作为内在可能性的决定因素;就此二者来说,简单性更为重要:“把e当做所有的可观察到的证据,把k只当做‘同义反复的证据’,这种做法有时是适当的。在后一种情况下,先在的可能性P(h/k)主要是建立在h的简单性上(退一步说,主要是建立在它的范围的狭窄性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