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这种观点值得怀疑。首先,关于可能性概念的这种思想包含着一些众所周知的问题(在下面几段,我将提到这些问题)。其次,即使我们接受了这种关于可能性的逻辑理论,我们还是会遇到严重的问题。就保罗似乎认为,宙斯是存在的这一命题而言,我们为什么要假定,宙斯真的存在这种论断多半是可能(作为逻辑可能性)的呢?这里,我们不应该依赖已经知道的事情,即大多数人的观点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正确的;我们必须考虑的是,“仅仅”就山姆似乎认为,宙斯是存在的这一命题而言,宙斯存在的可能性如何,而不必考虑我们可能具有的任何背景知识或信念(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背景知识“只是同义反复,别无其他”,人们有时也这么说)。但是,如果我们所有的背景知识都是同义反复(以及其他一些必然性真理),那么,我们为什么要以这种方式来理解事物呢?山姆弄错了,也许这种东西是笛卡尔所说的恶魔的牺牲品或主星上存在着的科学家,或是某些超乎我们想象的东西,所有这些,不都是同样可能的吗?这种观点的理由是什么呢?在大多数可能的世界中,这类命题的大多数都是这样:如果第一个命题是正确的,那么,第二个命题也是正确的,确实如此吗?这种观点有没有根据呢?就是说,除了“有神论”之外,是否还有别的原因,可以那样思考呢?如果有神论是正确的,那么,大多数可能的世界中所出现的大多数信念,也许是正确的,假如原因仅仅是,上帝创造了大多数信念。
但是,我们还可以用一种完全不同的方式来理解这条原理。假如我们是从这样一种角度出发来考虑问题:实证认识的意义与我们的认识能力适当地发挥作用有关。诚然,如果我们的认识能力适当地发挥作用,那么,我们多半真的相信,那些看上去如此的东西就是正确的。这不是必然的:我们来看罗素悖论,最后,我们还是拒绝接受看似正确的东西(甚至那些看上去很像是正确的东西,尽管我们知道,它们的结果是什么)。再比如,一个疯子可能总是相信在他看来是不正确的某种东西;康德的一位粗心读者只顾强调自由和理性自律,结果发现,他拒绝接受的正是他衷心希望人们相信的东西。别的暂且不说,我们通常相信那些我们认为是正确的东西,而且,就实证认识的意义而言,我们觉得是正确的那些东西(如果我们的认识能力是在适当的环境中,适当地发挥作用),对我们来说,往往比那些在我们看来是错误的东西更有意义。我认为,我们不应该作这样的解释:根据“保罗好像认为p是正确”的这一命题,p在逻辑上就是可能的。在我看来,我们所需要的解释,比起这个解释要简单得多:事实上,当我的认识能力适当地发挥作用时,一个命题所具有的实证认识的意义,在我看来,正好是(比例的一个常数)我愿意相信这个命题所达到的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