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两部法令的基础上,洪武六年(1373年)编制出了《大明律》,经过几番修订,在洪武三十年(1397年)正式颁行。当然这时候,李善长和刘基早已经不在人间,而朱元璋也在第二年去世,但《大明律》却施行了二百余年,而后来的《大清律》,也只是它的翻版。鉴于清朝在政治制度上完全模仿明朝,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大明律》已经代表了中国传统社会,法规建设的最高成就。
当然在皇权社会,天子是高于法的,大明律的精神,被朱元璋演绎得过头了,成为他大开杀戒、清算功臣的得力帮凶。而对普通百姓的宽大,也并没有真正得到贯彻。当朱元璋将数以万计的官员以莫须有的罪名处以极刑,让整个国家处于恐怖之中时,刘基九泉之下有知,一定会相当痛心。
五、倡行军户制,杜绝军人干政
对中国历史略有熟悉的人都会发现,这个民族经常处于同周边的紧张关系中,这个国家的战争层出不穷。正因为如此,历朝历代都非常重视军备建设,将军队的稳定与发展列为头等大事。
刘基从来没有在明朝政府中担任过军职,却是朱元璋最器重的参谋。他仕元的经历长达二十五年,其中有多年的军事部门管理经验,同时又是朱元璋在军事上最信任的助手。因此,他能提出军卫法,也是合情合理的事。
军卫法的核心,是创立军户制。与民籍和匠籍相对应,建立军籍,使一部分人世代专职为军,专门负责保卫边疆和维护地方治安。军籍由都督府管理,民籍由户部管理,而匠籍由工部管理,各行其职,互不干涉。除非有特殊情况,属于军籍的家庭,世世代代为军,并且在指定的卫所居住。军人不受驻扎地官员的制约。卫所军队的兵源主要有四个:一是从征,也就是最早跟随朱元璋打天下的部队,以及各地新加入的军人;二是归附,也就是元军和其他区域的投降部队;三是谪发,也就是因为触犯刑律被充军的,也叫恩军;四是垛集,也就是征兵,按全国人口比例,每家三个或者五个男丁中,抽一人为军。
军户制度解决的最大难题,是士兵的后勤保障问题,把军事训练和农业生产结合起来,规定“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每军受田五十亩,为一分,给耕牛、农、教种植,复租税,派遣官劝输,诛侵暴之吏。初,亩税一斗”。这样一来,士兵的俸饷就可以由屯田的粮食来提供,而不用增加中央财政负担。朱元璋曾经得意地说:“我养兵百万,不费百姓一粒米。”这当然是不符合实情的夸耀,但养兵成本大大降低,却是不争的事实。
其次,军户制从制度上保证了朝廷对军队的有效控制,防止地方将领坐大。所谓“将不专军,军不私将”。具体的安排是:
天下既定,度要害地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大率五千六百人为卫,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百十有二人为百户所。所设总旗二,小旗十,大小联比以成军。
在刘基首倡军卫制后,这项制度逐步完善。洪武初年规定,日常管理军籍军政的是大都督府,朱元璋的义子李文忠担任大都督,但都督府却没有作战指挥权。后来,又进一步分为前后左中右五军都督府。如有战事,由皇帝做出指示,任命作战指挥,而调兵命令由兵部发出,兵员由各地卫所提供。兵部有权调兵,却不直接管理军户,都督府手中有兵,却没有作战指挥权,相互制约,而皇帝则可以牢牢掌握军权,防止唐朝后期的藩镇割据、诸侯坐大一幕重演。
正是有了军户制的实施,才使得大明王朝在和平时期,维持近百万常备军,而不会产生太大的财政负担。明史专家孟森先生高度评价军卫法:“今唯由明之卫所军以窥唐之府兵,且知明与唐之初建制,其养兵皆不用耗财,且兵兼有生财之用,兵制之善,无以复加。”正是有了军户制的实施,有明一代,地方挑战中央,将军专权的事情基本杜绝(当然朱棣除外,那是亲王),对大明政权的巩固,可以说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