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与“信”相联系,意味着“和”的保障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如《论语》中记载子夏所言:“君子信而后劳其民,未信则以为厉己也;信而后谏,未信则以为谤己也。”或《左传》记载:“苟信不继,盟无益也。”
把“和”的观念与“仁义礼智信”这“五常”联系起来,使我们在继承和发扬古代和谐思想传统的同时,也继承和发扬对诠释和支撑和谐思想有重要意义的其他文化资源,把这些资源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求的思想工作、宣传工作和教育工作中去。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要求中小学各学科课程都要结合学科特点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容,“两会”期间有政协委员提出把“仁义礼智信”的中国传统“母德”教育引入中小学课堂,是令人可喜的进展。
但和谐文化不仅是一种传统文化,而且是一种现代文化,需要我们在现代条件下精心培育。
说和谐文化是一种现代文化,首先因为我们今天要倡导的和谐不是“君仁臣忠”式的文化,也不完全是“父慈子孝”式的文化,而是现代公民身份和平等人格基础上的文化。
说和谐文化是一种现代文化,也因为与古人笼而统之地谈论“和而不同”不同,我们有必要用现代思维方法对“和而不同”的含义和要求作确切的分析。
“和而不同”的前提是“不同”,而这种“不同”有不同的类型,有的是利益上的不同,有的是价值上的不同,有的是认同上的不同。利益的“不同”所涉及的是“多少”甚至“有无”的问题。根据收入和资源支配能力来划分群体,显示的就是利益上的不同。价值的“不同”涉及的是“好坏”甚至“对错”的问题;年轻人觉得很“酷”的东西,年长者常常会觉得很“糟”。认同的不同涉及的是“你我”甚至“敌我”的问题,它们的根源在于不同群体之间的陌生、误解或利益和价值方面的实际差异。在利益方面实现“和而不同”,意味着要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达成妥协甚至互利;在价值方面实现“和而不同”,意味着要在不同的价值主体之间达成宽容甚至理解;在认同方面实现“和而不同”,意味着要在不同的认同主体之间——其典型形式是不同地区和国家的人民之间、不同文化和文明的人民之间——达成和平共处甚至团结友爱。
不仅“和而不同”的“不同”有不同类型,而且“和而不同”的“和”也有不同程度。“妥协”之为“和”,程度不及“互利”,因为“妥协”往往只是一方被迫退让的结果,也可能是双方相互回避的结果,而“互利”则要求彼此间有一种积极的合作。“宽容”之为“和”,程度不及“理解”,因为“宽容”很可能只意味着“井水不犯河水”式的回避,“惹不起但躲得起”式的退让,甚至“大人不见小人怪”式的恩赐,而“理解”则不仅要求彼此尊重对方的发言权,而且要求各方在对话中都持一种心平气和、合情合理的态度,并且,随时准备根据对方被证明为更有依据的主张而调整和充实自己的见解。同样,“和平共处”之为“和”,程度当然更明显不及“团结友爱”:印度洋岛国发生海啸后我们如果袖手旁观的话,也不能说不是“和平共处”,但现代的普遍主义道德则要求我们挺身而出,众手相援。
说和谐文化是一种现代文化,又因为要达到“不同”基础上的“和”,不仅需要相应的制度,而且需要相应的心态和能力。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不同,我们都要有诚意想办法去求同存异、求大同存小异、化旧异为新同。就利益上的“不同”而言,我们要澄清哪些利益是正当的,哪些利益是不正当的;在同样正当但相互矛盾的利益之间,我们要探索如何使这些利益不发生严重对抗,最好还能相互促进。就价值上的“不同”而言,我们要澄清哪些价值是符合现代社会的基本准则的,哪些价值是与现代社会基本准则对立的,并尽可能实现前一类不同价值之间的彼此宽容甚至相互理解。就认同上的“不同”而言,我们要努力通过加强交往增进理解、消除隔阂,至少争取在与真正敌手交手时不伤及无辜、连累朋友。
只有培育起上述意义上的融传统智慧与现代文明于一体的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才可能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