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馆建立后,朝廷为了使其能够及时地了解到各方面的重大事件、积累必要的文献,制定了“诸司应送史馆事例”,明确规定了应送项目及负责报送的部门[307]。这些“事例”,涉及16个方面和朝廷及地方的各级军政部门。对于报送的时间,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报送的内容,大多做了必要的提示。可见史馆修史,是在朝廷及地方军政部门的密切配合下进行的。
史馆作为专门的修史机构,促进了修史工作的发展。以唐代史馆为例,在修史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就。第一,修前代史。唐太宗时期,先后撰成了梁、陈、齐、周、隋五代史纪传和《晋书》;唐高宗时期,先后撰成了《五代史志》和《南史》《北史》。今存“二十四史”,有八部成于唐初。第二,修本朝实录,从唐高祖至唐武宗,历朝皇帝均有实录。第三,修本朝国史。安史之乱以前的国史部分,先后经刘知幾、吴兢、韦述等史学家参与修撰,有很高的文献价值。以上这些,成了五代、北宋时期人们认识和撰写唐代历史的主要依据,进而使今人得以再见唐代历史的辉煌。
唐代史馆修史也存在不少缺陷。刘知幾曾批评它有五个方面的不足:一是“藉以众功”,旷费时日;二是史料难求,不免阙略;三是学风不正,易生忌畏;四是监修者众,无所适从;五是指授不明,遵奉无准[308]。刘知幾所批评的这些现象在唐代史馆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但有的并不是在史馆的历史上都存在的。
五代在历史上存在的时间很短,但史馆修史制度并未荒废。后唐同光二年(924年),根据史馆的请求,朝廷重申“诸司送史馆事例”的规定。后晋时,修成第一部完整的《唐书》(即(旧唐书))。此外,后唐、后汉、后周各朝史馆在修撰本朝实录、访求图书文献方面,亦各有作为[309]。宋朝的修史机构,部门多,变化也多。其修史机构除史馆(后分为国史院、实录院)以外,还有起居院、日历所、会要所、玉牒所等,负责修撰国史、实录、起居注、日历、会要、皇室谱等史书。辽、金两朝也都建立了专门的修史机构。辽朝官制分北面官和南面官。其南面官采用唐制,于门下省置起居舍人院,设专官掌修起居注;又于翰林院置国史院,设史官掌修国史[310]。金朝官制,于尚书省下之右司“兼带修注官”,属下有译史多人。其国史院为独立的修史机构,设有各级史官(包括女真人、汉人和契丹人)掌修国史及《辽史》[311]。辽、金两朝的修史机构在配合译书所翻译汉文史籍方而,在修国史及前朝史方面,都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元、明、清三朝是统一的皇朝,其修史机构都有宏大的气象,在修史上做出了重大成就。元、明、清三朝的主要修史机构,都与翰林院有一定的关系,这同辽朝的情况相类似。元朝设翰林兼国史院,置修撰、编修官等职,掌修史事宜[312]。元修宋、辽、金三史等史学活动,显示出官修史书的活力。明朝的修史机构则由翰林院兼掌,置各级史馆负责修史[313]。清入关前,修史机构为“内三院”(即内国史院、内秘书院、内弘文院)之一。康熙九年(1670年),废内三院而设置内阁、翰林院,各司其事。翰林院下置国史馆、起居注馆,设各级史官,修实录、史、志、起居注[314]。在历代皇朝中,清朝的修史机构,一则继承历代制度而有所损益,二则因历史内容的丰富和史学本身的发展,故其修史机构亦日臻完善,呈现出严密而灵活的状况,既有常设的修史机构,又往往开设一些临时性的修史机构[315]。这是清代官修史书取得重大成就的原因之一。
中国历史上的专职修史机构,经历了建立时期(唐代)、发展时期(宋代)、完善时期(清代)几个阶段,这对史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保证了修史传统的连续性。
三、私人著史的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