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段话,把“记述历史”同“历史理论”的关系阐述得十分透彻。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李大钊把“历史研究法”“历史编纂法”“历史哲学”以及“特殊历史学”(即各种专史的记述部分与理论部分)同“普通历史学”(即前面所说的“广义的历史学”)合称为“最广义的历史学”[380]。尽管这里没有提到“自然史”,但仍使我们想起了马克思恩格斯的那句名言:“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历史可以从两方面来考察,可以把它划分为自然史和人类史。但这两方面是不可分割的;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381]李大钊所说的“最广义的历史学”,实已大大开阔了人们对“历史学”的理解。
——阐明了史学在科学中的位置以及它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关于“史学在科学中的位置”。这里所论述的,是关于史学在科学史上之地位的问题。作者以欧洲为例,指出在中世纪以前,史学“几乎全受神学的支配”;到了十六七世纪,随着文艺复兴的发展,近代科学的产生;其后又经许多人“先后努力的结果,已于历史发见一定的法则,遂把史学提到与自然科学同等的地位,历史学遂得在科学系统中占有相当的位置”[382]。这就是说,只是当人们从历史中发现了“一定的法则”时,历史学在科学史上或者说在科学系统中才占有自己的位置。作者对马克思的有关理论做了如下的概括:“马克思一派,则以物质的生产关系为社会构造的基础,决定一切社会构造的上层。故社会的生产方法一有变动,则那个社会的政治、法律、伦理、学艺等,悉随之变动,以求适应于此新经变动的经济生活。故法律,伦理等不能决定经济,而经济能决定法律,伦理等。这就是马克思等找出来的历史的根本理法。”[383]作者认为历史学之所以能够成为科学,其主要根据即在于此。
关于“史学与其相关学问的关系”。李大钊把与史学相关的学问划分为六类,一一阐述。他认为,文学、哲学、社会学与史学的关系尤为密切,故择出分别论述,而又以论述“史学与哲学”最为详尽,足见作者的理论旨趣之突出。
——强调史学的社会价值和实践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