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在克罗齐那里,美纯粹是主观的。而卡里特尽管也认为美具有主观性的一面,但他进一步认为美又具有受客观对象制约的一面。美就像“第二性质”一样,既是精神性的,又与客观对象相联系。他指出,“……美明显地偏向于依赖第二性质”,“所谓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是有区别的,因为后者仅仅是前者对我们感受力的作用,然而对我们感受力的作用,如同对其他任何事物的作用一样是实在的,而且并不减少其重要性”。[10]众所周知,关于“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的学说是英国经验派哲学家洛克认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洛克认为,事物的性质可分为客观的“第一性质”,如广延、形状、运动、静止、不可入性等;以及主观的“第二性质”,如色彩、声音、气味等;“第二性质”不是事物固有的,而只是“第一性质”作用于我们感官而形成的。在卡里特看来,美也是像色彩、声音、气味一样,是一种“第二性质”,只有通过主体和对象的相互作用才能获得美。从这里可以看出,从广义上说,卡里特的美论属于主观的美论这一范围,不过更严格地说,他所主张的是一种主、客观相统一的美论,这与克罗齐纯粹主观的美论有着明显的不同。
二 审美理论
卡里特的审美理论的一个基本出发点便是充分肯定人类的审美功能和审美兴趣,高度强调审美主体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他指出,“我们既有理智的功能,又有审美的功能,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谁强谁弱的问题”[11],因为认识的兴趣和审美的兴趣在我们这个世界上却是共同存在的。他主张对于美的事物的审美理解不应当从理论出发,而应当从创造美和欣赏美的实践出发。“我们只有通过考察人们实际上所发现和创造的美的事物,才能理解美。”[12]显然,这种重视美的创造和欣赏实践的观点比许多夸夸其谈的空头理论家要高明得多。
对于审美欣赏的重视使卡里特进一步认识到:“严格地说,进行表现的不是语言,而是使用语言并理解它的人,对于画家及其绘画来说道理相同。然而,我们始终坚持认为,一个人只要从审美的角度欣赏一幅画或一座山,那么在这个程度上他就是一个艺术家。如果他没有在这些事物中表现他的感觉,或者——这也一样——这些事物没有向他表现亦即揭示他的感觉,他就不会觉得这些事物美。一首诗的作者把他的**表现在这首诗中,而这首诗又把诗人的**表现给我,但须有一个条件,即我也有某种同样的**需要表现。实际上,我阅读一首诗,也就是在它之中表现我自己,就是在为我已拥有的东西寻找词汇,并因此而首次充分认识这个东西。只有在我倾听语言的过程中在它之中表现了我自己时,语言对我才具有意义。而且,由此它才可能永远具有某种审美价值:这是因为,虽然在日常谈话中,语言的审美价值远逊于提供有用知识的科学价值或历史价值,但是在一部戏剧或小说中,由于语言失去了它的其他价值,于是正是这同样的谈话,可以具有明显的审美趣味。”[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