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指出,美也只是一种内在价值。正如对待善一样,企图为“美”下定义也极其容易犯“自然主义的谬误”。因为美并不能如科学认识那样对事实加以描述,美所表示的仅仅是一种情感状态。因此,“我们说‘看到一事物的美’,一般意指对它的各个美质具有一种情感”。[5]也就是说,摩尔通过对美加以逻辑分析,得出美只是表示一种情感状态的结论,从而否定了为美下定义的可能性。从这种基本立场出发,摩尔进一步分析了审美活动。首先,他指出,审美鉴赏以对审美对象的认识为基础。因为当一个人看到一幅美丽的图画时,他很可能并未看到任何美丽的东西。也就是说,他对画的美并无认识,那么他也就不可能欣赏这幅画。当然,对对象的美的认识“仅仅意指对该客体所具有的各个美质之认识,而不是意指对该客体所具有的其他各个质之认识”[6]。另一方面,如果把真正的美质归属于一个并不具备这种质的客体,也会造成一种“判断错误”。其次,审美鉴赏“不仅包含对客体中美的东西之单纯认识,而且包含某种感情或情感”。[7]要领悟对象之美就应当具有一种适当的感情,而且,“情感的不同似乎跟所感知的美之种类不同是相适应的……某一种美之意识同相应的情感一起构成整体,比在观赏该特殊的美之客体时产生任何其他情感的情形都要好些”。[8]显然,摩尔不仅看到审美活动伴随情感活动这一基本特征,而且还看到了对于不同的美的欣赏是与不同的情感活动相适应的,这就更精微地揭示了审美活动的情感特征。再次,审美鉴赏是对作为有机整体的对象的欣赏。摩尔认为,美的客体是一些由各部分有机统一而成的复杂整体,对整体的欣赏应包含对各部分的欣赏。而在具有种种特征的美的客体中,它区别于其他美的客体的质更为重要。尽管在一切美的客体中可能发现某些特征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然而,美的客体的特有的质对于它的美更必不可少。“该客体一旦失去其特有的各个质,比失去共有的各个质,更会丧失其美;而且,各个共有的质,凭其本身,正像各个特有的质一样,根本不能提供美。”[9]可见,摩尔更重视的是对象的独特性质对于它的美所具有的意义。同时,他认为各孤立的特质并不提供美,只有整体才美,这种看法是对西方美学中传统的有机整体思想的继承。最后,他把审美鉴赏与善相联系,揭示了审美鉴赏的伦理学性质。他指出:“意识到一个美的对象,是一件具有巨大的内在价值的事物。”[10]对于美的事物的欣赏本身就是善的。摩尔把美与善看成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一对概念,认为美的事物必定是善的,因为美的事物具有一种内在价值。这种美善统一的观点早在古希腊柏拉图美学中已有明确的论述,并成为西方美学的一个优良传统。由此也可以看到,尽管摩尔的哲学和美学思想具有反传统的倾向,然而他是受到西方文化传统哺育而成长起来的,不可能根本割断与传统的联系。
此外,摩尔还对审美欣赏的多样性问题作出了自己的解释,他指出:“在相当数量的人们看作美的事物中,也许存在某种美质,而意见分歧之所以产生,可能由于不同的人们仅仅注意了同一客体中的各个不同的质,也可能由于确实错误地把丑质看作真正的美质;然而前一情况远比后一情况经常。”[11]这种看法对于审美欣赏多样性的原因的揭示是很有说服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