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尔(GeorgeEdwardMoore,1873—1958年)是逻辑实证主义和分析哲学的创始人之一,分析美学的先驱。他生于伦敦,曾就学于剑桥大学三一学院,后长期在该校任哲学教授,曾被选为英国科学院院士。主要著作有《伦理学原理》(1903年)、《伦理学》(1912年)、《哲学的几个主要问题》(1953年)等。
在哲学思想方面,摩尔起先受黑格尔主义者布拉德雷等人的影响,但后来提出了一种对概念进行逻辑分析的方法,成为逻辑实证主义的创始人之一。摩尔的逻辑实证主义是对在英国思想界占统治地位的黑格尔主义的反叛,其实质是对主观唯心主义与客观唯心主义的一种调和。摩尔提出了一种以“常识”为依据的多元论的本体论,认为常识对于宇宙具有明确的观点,“常识的观点认为,在宇宙间确乎有:1.在空间存在的物质事物,和2.在地球上的动物和人的意识活动”。[1]他承认物质事物的客观实在性,同时也把人的意识活动与物质事物区别开来。
然而,他又认为,人的主观意识是与物质事物同样的独立实体,他以对教堂之塔的意识为例加以说明:“例如在某一特殊情况下呈现于我的教堂之塔的现象,只有当我看见它的时候才存在,并且不能被说成是和任何物质事物在同一空间或和任何物质事物有任何距离。”[2]
从上述二元本体论出发,摩尔提出了一种直觉对象的认识方法。他认为,在认识对象的活动中,并不存在摹写、意象和观念的中介,对象会直接呈现于心灵之前,而意识则直接认识对象。意识所认识的正是客观实在本身。
摩尔对分析美学的最大贡献在于他所提出的逻辑分析方法。早在1903年问世的《伦理学原理》一书中,他就运用这一方法分析伦理学问题,同时,也对“美”这一概念进行了分析。摩尔首先对“善”这一概念进行了重点分析。他指出,“善”与“黄”一样,是一个单纯的概念,因此如同不能向一个事先不知道“黄”的人阐明“黄”是什么一样,对于事先不知何为“善”的人同样也无法向他阐明什么是善。在摩尔看来,定义也就是对于复合的对象进行分析,“‘定义’的最重要的意义是这样一个意义,在这个意义上,一个定义要陈述那些必定构成某一整体的各个部分。然而,在这个意义上,‘善’是没有定义的,因为它是单纯的,并没有若干部分”。[3]
然而,许多哲学家却企图给“善”下定义。因为伦理学目的在于发现什么性质是属于一切善的事物的,所以哲学家们便认为,当他们说出这些性质时,实际上就是在给“善”下定义,这些性质也就是善性。摩尔把这种看法称之为“自然主义的谬误”。[4]这种谬误也就是把两个“自然客体”相互混淆起来,并用一个给另一个下定义。摩尔指出,“善”并不是一种能够在时间中实际存在的自然性质,它所表示的只是一种内在价值,人们只能通过直觉对它加以认识,而不能用快乐或获得所期望的对象等来加以定义。否则,就会陷入“自然主义的谬误”。
摩尔也运用这种逻辑分析方法对“美”这一概念进行分析,认为美和善一样不能下定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