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在迈耶看来,欣赏音乐也应当用格式塔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加以指导。首先,我们所欣赏的音乐是一个格式塔。“理解音乐不仅仅是感受不同的乐音。音乐以它们形成种种曲调(音乐事件)的方式包含了乐音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且,较小的曲调之间相互联结,在更高的结构水平上构成了更大的曲调系列。而这些反过来又同时影响了在较低结构水平和较高结构水平上的曲调的进一步发展。”[4]只有把一首乐曲当作一个包含了各种结构水平的有机整体来看待,我们才能有效地欣赏它。欣赏者对于同一首乐曲可以百听不厌,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乐曲内在结构的复杂性以及欣赏过程的复杂性。欣赏音乐是“包含了理解、知识以及记忆的敏感性的复杂艺术,所以,一音乐事件的许多内容在第一次欣赏时往往会被遗漏”。[5]正因为这样,对同一首乐曲的每一次欣赏都会不断发现该乐曲的新的内容。同时,由于对该乐曲的复杂性和丰富性越来越有所理解,从而也就越来越能把该乐曲作为—个整体把握。因此,对于同一乐曲的反复倾听非但不会使人厌烦,反而会产生新的审美愉悦。
欣赏是一种复杂的艺术,其中对记忆有很高的要求。由此,迈耶进一步用格式塔心理学原理分析了记忆在音乐欣赏中的作用。他指出:“记忆并不是记录外部刺激的一种机械的手段。它是一种服从于‘优格式塔心理规划’的积极力量,它组织、改变和矫正由知觉获得的印象。在这样做的时候,它势必‘改善’(规范)音乐结构形式中那些不规则的、然而又很好的构造的片断,或者‘忘记’那些结构平庸的部分。”[6]比如说,一首乐曲中的主旋律或某些部分在结构上十分有力,那么就容易被精确地记忆;反之,那些结构上薄弱的部分,如转调和发展的段落则易被忘记或在记忆中被重新组织。
二 关于音乐的价值问题
迈耶认为,音乐的价值应从音乐作品与欣赏者之间的关系中加以认识。他指出:“价值是音乐经验的性质引起的。它既不是音乐对象自身固有的,也不是存在于听者自己的心里。说得更恰当一点,价值是作为一种处理的结果而出现的,它发生于客观的条件之中,发生于音乐作品与听者之间。”[7]
那么,在音乐欣赏中我们如何评判一首乐曲的价值呢?迈耶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具有一种把格式塔心理学美学与信息论美学相融合的倾向。他认为,一件音乐作品的杰出与否、价值的高低与否是有技术标准的。“一个好的音乐作品必须有前后贯通的风格:即它必须采用一个具有统一性的预期和概率系统:它应具备明确的基本意向:它应该有多种变化,有统一性,有依照实际情况很容易被发现的其他所有的范畴。”[8]这就是说,判断音乐作品的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该作品的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