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的组织形式
作为一个创业者,在创立自己的企业时,需要考虑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一家新企业可以选择的组织形式,主要是基于创业者的目标、企业的类型和规模等具体情况。
(1)企业发展的法律基础——企业组织形式
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是指企业财产及其社会化大生产的组织状态,它表明一个企业的财产构成:内部分工协作与外部社会经济联系的方式。
创业者对新企业组织形式的确定,是新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
一家新创企业可以选择的组织形式有多种,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三种组织形式没有好坏之分,对创业者而言,要掌握不同组织形式的优势与劣势,以确定新企业的组织形式。
创业可以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但创业者无论选择何种组织形式,均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新企业的具体情况,在对不同组织形式优势与劣势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决定选择适合新企业的组织形式。
拓展阅读
(一)个人独资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义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2)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企业实体,其设立需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在场所、资金、人员等方面的条件;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不分离,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5)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
(6)个人独资企业一般规模较小,设立条件较宽松,设立程序较简便,进入或者遏出市场也较灵活。
3.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
创业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的定义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合伙企业的特征
(1)合伙企业的设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如何,一个合伙人不能清偿对外债务时,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但当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自己所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以自己投入的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所有的全部资金为限而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4)合伙企业须有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3.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
创业者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