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规定》的出台,推动了高等教育评估行业协会的发展。1991年6月,“中国高等教育评估研究协作组”成立。1992年年底,国家教委成立了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该委员会作为国家教委的咨询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各部门申报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进行评议。
此外,在这段时期内,国家还在其他一些政策文件和教育法规中对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进行了规范。如1993年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明确指出,“建立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各地教育部门要把检查评估学校教育质量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对职业技术教育和高等教育,要采取领导、专家和社会用人部门相结合的办法,通过多种形式进行质量评估和检查。各类学校都要重视了解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质量的评价”。随后,199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中指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中介组织,包括……教育评估机构等,发挥社会各界参与教育决策和管理的作用”。这些规定,把评估工作纳入到了国家重大政策体系中,就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实施原则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进一步明确了高等教育评估工作常态化的重要意义,并开始重视用人单位以及社会中介组织在评估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这些努力,促进高等教育评估事业不断科学化。
(二)试点和探索评估阶段:1994~2002年
1.《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颁布后的实践探索
1994年年初,国家教委开始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对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进行评估。从发展过程来看,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相继经历了三种形式:合格评估、优秀评估和随机性水平评估。
合格评估开始于1994年,这种评估方式主要用于1976年以后新建的、本科教育历史较短的、基础比较薄弱的学校。优秀评估开始于1996年,主要用于100所左右本科教育历史较长、基础较好、工作水平较高,特别是“211”重点高校。随机性水平评估的开展以教育部高教司于2002年年底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随机性水平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为标志,主要是针对介于适用于合格评估、优秀评估两类学校之间的普通院校。1994~2002年中国高校评估总体情况如下[2]:
● 1994~2000年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结果:1994年至2000年用合格评估方案共评估169所学校。其中:一次通过133所,占78.7%;暂缓通过36所,占21.3%。
● 1996~2000年教学工作优秀评估结果:1996年至2000年用优秀评估方案共评估16所学校(包括4所试点学校),一次通过14所,占87.5%;2所学校暂缓通过,占12.5%。2000年用随机方案试评1所(长沙铁道学院),评估通过。
● 2001年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结果:2001年用合格评估方案共评估10所学校,全部通过。
● 2001年教学工作随机评估结果:2001年用随机评估方案共评估25所学校,其中:优秀8所,良好16所,合格1所。
● 2002年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结果:2002年合格评估学校13所,其中师范类10所,全部合格。
● 2002年教学工作水平评估20所学校,13所优秀,7所良好。
2.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在评估工作中的主导地位
1998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4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在法律上确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在高等教育评估工作中的主导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