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作为个体,具有主观的意志,学生接受知识的过程并非简单的被动接受知识,而是经过自己的考量之后做出的判断。
学生作为各种学习活动的发起者、行动者、作用者,其前提是他首先要有一定的主体性,这是他作为主体的基本条件。事实上,随着青少年学生自我意识的形成和不断增强,他自身就有一种自尊自信和追求真理的自觉性,在许多活动中表现出渴望独立、渴望自主选择、渴望自主判断。在教育活动中,学生发挥自身主体性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表现为学习意向上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又表现为学习过程中的接受、探索、训练、创新等具体行为。
(3)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具有主体的需求与责权
学生的主体性的根源在于个体需求与责权的统一,学生作为独立的个体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是认识的主体,因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具有学习的自主需求和动力,拥有享受相关需求的权利。
从法律、伦理角度看,学生在教育系统中既享有一定的法律权利,也承担着一定的法律责任,是一个法律上的责权主体。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伦理责任和享受特定的伦理权利,也是伦理上的责权主体。把学生作为责权主体来对待,是现代教育区别于古代教育的重要特征,是教育民主的重要标志。
把学生视为责权主体,必然面临一个如何处理学生权利与学校职责的关系问题。一方面,学生是权利主体,学校和教师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必然要对学生权利有所制约。在处理学生权利自由和限制问题上,常常有两种对立的做法:一种做法是强调学生的权利自由,这在欧美一些国家较多地存在。它的基本思想是,学生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一切要体现学生权利至上,这也可称为学生权利管理上的自由主义。另一种做法是强调学校对学生管理的重要性,把有效的管理放在第一位,这在东方国家体现得较明显。这种做法对于学校教育的有效运作有积极意义,但也容易造成种种侵犯学生权利的问题,表现出对学生权利尊重和保护不够的缺陷。这种做法可以称为权力主义。其实,不论是自由主义还是权力主义,都没有找到自由和限制的合理界限。我们认为,过分自由和过分限制都不利于学生的成长,也不利于学校工作的有效进行。因此,应在自由和限制之间寻求一种基本平衡。
视学生为责权主体的观念,是建立民主、道德、合法的教育关系的基本前提。强化这一观念,是时代的要求,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2.学生是发展的人
学生的发展是指学生在遗传、环境和学校教育以及自我内部矛盾运动的相互作用下,身体和心理两个方面所发生的质、量、结构方面变化的过程及结果,是内外部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学生作为发展的人,其发展的根本动力是身心发展的社会需要与个体现有发展水平之间的矛盾。
(1)学生的身心发展具有规律性
学生发展的规律性主要体现在身心发展上,不同阶段的学生具有不同的身心特征。
认识规律、遵循规律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它要求教师应努力学习,掌握学生身心发展的理论,熟悉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并依据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而有效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2)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
以人为本的学生观要求教师应当把学生看作发展过程中的客观存在,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学生,倡导对学生进行形成性评价。
应该相信学生的确是潜藏着巨大发展能量的,坚信每个学生都是可以积极成长的,是有培养前途的,是追求进步的,是可以获得成功的,因而对教育好每一位学生应充满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