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社会的关系: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满足人的发展需要。
人与人的关系: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前提下优质优酬、兼顾公平。
人与组织的关系:在自愿与共享的前提下满足个人的发展需要。
三、“以人为本”的现代学生观
(一)“以人为本”的教育内涵
教育活动中的以人为本,就是以学生为本,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以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
“以人为本”思想贯彻在教育活动中,就是“以学生为本”。以人为本作为教育活动中的一种学生观,也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去理解。
首先,坚持以人为本,必须面向全体学生。
其次,坚持以人为本,必须以学生作为教育活动的出发点。
最后,坚持以人为本,必须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
总之,以人为本的学生观,我们的教育活动要做到“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
需要指出的是:人的全面发展,不是不同方面的平均发展;人的全面发展,不是所有的人按平均水平发展;人的全面发展与有差异、有个性的发展是统一的。
全面发展的人,不是“千人一面”的人,而是有特点的人;完整的人,也不是各个方面平均发展的人,而是在全面发展基础上个性又得到很好发展的人。在全面发展基础上,个性潜能得到充分开发,是全面发展教育的境界。
(二)“以人为本”的学生观的内涵
有什么样的学生观就会有什么样的师生关系,教育者会依据已有的学生观来展开教育工作,并产生相应的教育结果。“以人为本”的学生观有助于建立和谐的良性师生关系,有助于高效地开展教学实践,自然也就会取得理想的教育效果。
1.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主体
以人为本的学生观要求把学生置于教育活动的主体地位,注重学生的主体性需求,关注学生的全面成长,把学生真正当作“人”来开展教育,尊重学生的自主意识,不以教师的个人意志去支配学生,按照学生的成长规律开展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
尊重人的主体性,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观的基本原理。学生作为教育对象,首先基于其作为人的这一主体存在,是有主体意识、主体能力的活生生的生命整体,是既享有一定权利也承担着一定责任的责权主体。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中指出:儿童在教育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提问的权利;质疑的权利;寻找、追求理由的权利;批评的权利;行动自由的权利;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给予公正对待的权利;等等。
(1)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处于主体地位
素质教育强调学生在学习活动中是认识的主体、实践的主体和发展的主体,是学习的主人。
教师主体对学生客体的教育与改造,只是学生发展的外部条件和外因,学生的主体活动才是学生获得发展的内在机制和内因。教师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和独立人格,在课堂教学中真正将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是走进新课程的必要前提。
当前,人们在观念上并不一概地反对学生是主体,但在具体教育实践中,却往往不把学生作为真正主体来对待,所以,需要进一步落实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
在教育实践中,学生主体相对于教师主体来说,诸多方面的力量都显得十分微弱。因此教师的主体作用,就是要努力提高学生的主体性水平。落实学生的主体地位,关键是根据具体的教育要求,调动学生的主动性,为学生构建广阔的活动空间。
教师应该意识到:教学不能简单强硬地从外部实施知识的“填灌”,而应当把学生原有的知识经验作为新知识的生长点,引导他们从原有的体验中,生长新的知识经验。教学不是知识的传递,而是知识的处理和转换。教师不单是知识的呈现者,不再是知识权威的象征,应该重视学生主体对各种现象的理解,倾听他们时下的看法,思考他们这些想法的由来,并以此为据,引导学生丰富或调整自己的解释。
(2)学生具有个体独立性,不以教师的意志为转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