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共分三个部分(总则、分则和附则),全文共八章,六十三条。总则是对义务教育活动的总体规定,分则是对义务教育活动各个方面的分别规定,附则是对未尽表达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说明。(具体内容见教育部官方网站)
3.主要内容解读
(1)总则
总则规定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高度概括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内涵和特点;明确了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以及政府及有关部门、适龄儿童的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及问责制度;规定了义务教育的保障措施和管理体制。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2)学生
第二章对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入学资格和入学形式进行了规定;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社会主体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方面的义务进行了规定。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因而,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是本法中最重要的一章。
(3)学校
明确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原则,即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需要,符合办学标准,确保安全。设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满足本行政区域内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是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强调义务教育的均衡性,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平等是本法的重要立法目的。并且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方面做了相关规定;实行校长负责制;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应进行批评教育,但不得开除。
(4)教师
本章主要对义务教育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在教师义务方面,规定了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从教必须取得教师资格。
在教师的权利方面,规定了教师的职务制度、工资福利待遇、特殊教育教师和特殊地区教师的岗位补贴和特殊补贴;同时,也规定了政府在教师培养、培训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5)教育教学
明确义务教育的目标;强调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到学校、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要实施素质教育。在学校的教育教学过程中,我们不仅要传授科学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根据教育教学的要求,对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定价和审定也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6)经费保障
对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对义务教育的经费来源、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这些规定对确保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解决制约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7)法律责任
对各种违法情况做了规定。可以用“四三二一”来形容,四条是针对政府的,三条是针对学校的,二条是针对社会的,一条是针对公益的。对各种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主体,既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有关部门,也包括学校、老师、学生家长及用人单位等各类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做出了相应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明确了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明确规定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些违反行为主要有以下六种:
①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②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③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的;④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⑤违反《义务教育法》开除学生的;⑥学校选用了未经审核的教科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