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的一天,重庆市某小学的高老师要写一篇教学论文,在经过认真准备、查阅大量资料后,她还想补充一些素材丰富论文的内容。这时,她忽然想起自己当教师这些年上交给学校的那些旧教案应该能派上用场。于是,她要求学校把她以前上交的教案全部还给她。
几天之后,学校只还给她四本教案,这大大少于高老师上交的数量啊。这十几年来,高老师共交给学校48本教案,其他的在哪里呢?之后,高老师多次找到学校,要求学校把她的教案全部给她。在她的一再催促下,校方最后告诉她,老师们交上来的旧教案一般都放到教导处,如果两年后没有老师取回,学校就把它们统统移交到档案室,而档案室再保留两三年后就自行处理掉。所以,高老师的四十几本教案已经没有了。
一听说教案都被处理掉了,高老师可不干了:这可是我的劳动成果啊,学校凭什么扔了?这次她非要和学校较较真儿。高老师和学校争论的第一个焦点,是教案究竟应该属于老师还是属于学校。高老师认为,学校当初把教案本作为办公用品发给老师,就等于把所有权转移给老师,教案就成了老师的个人财产。但是校方却说,他们只是提供教案而已,提供不等于财产转移。于是,高老师又提出,当初学校提供的教案本是空白的,老师拿到后已经加进了自己的思想和对知识的理解,教案本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本子了,而是有教师的个人创作在里面,她是有著作权的。学校认为提供教案只是为了让老师们更好地完成工作,每位老师的教案都是他的工作成果,是一种职务行为,应该归学校所有。双方争执不下。
2002年5月,高老师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要求学校返还她的教案44本,赔偿损失8800元。高老师面对自己工作了十几年的学校打这场官司,内心也充满了矛盾和挣扎。毕竟她热爱这所学校,热爱这份崇高的职业,也热爱那群活泼可爱的学生们。2002年8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老师和学校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她撰写教案等教学工作必须接受学校的安排、管理和领导,这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因此驳回了高老师的诉讼请求。高老师不服,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02年10月,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全国首例的教案官司。经审理,法庭认为高老师要求学校返还教案是一种物权要求,是《民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指令南岸区法院重新审理此案。2003年10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教案官司重审后做出判决:教案本是学校发给高老师的,性质上属于学校财物,教案属于工作成果,学校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法律和教育主管部门对教案都无明确规定,高老师要求返还教案的要求于法无据。高老师败诉。
虽然学校赢了官司,但这件事也给学校提了个醒,由于教案所有权问题没有法律依据,教育部门也没有相关的要求,每个学校都是按自己的惯例行事,因此很容易引出各种各样的纠纷。为了避免类似矛盾再次发生,学校已经明确规定,教案属于学校所有。败诉后,高老师仍然不服,她又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例选自中央电视台2004年3月5日“今日说法”报道)
二、教育单行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
1.《义务教育法》的法律地位
《义务教育法》是教育法律之一,是关于教育的单行法,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基础教育的法律。它的颁布,意味着我国将开始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使我国普及义务教育事业开始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
《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的基础教育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从根本上保证了国民的基础教育。
2.《义务教育法》结构和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