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闭式基金的募集与交易
1.封闭式基金募集的条件
依据2004年7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封闭式基金的募集程序
封闭式基金的募集又称封闭式基金的发售,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募集文件,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的行为。封闭式基金的募集一般要经过申请、核准、发售、备案、公告五个步骤。
(1)封闭式基金募集申请文件。
我国基金管理人进行封闭式基金的募集,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文件。申请募集封闭式基金应提交的主要文件包括:基金申请报告、基金合同草案、基金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
(2)募集申请的核准。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封闭式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封闭式基金募集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3)封闭式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封闭式基金份额的发售。封闭式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一般为3个月。
封闭式基金份额的发售有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股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我国封闭式基金的发售价格一般采用1元基金份额面值加计0.01元发售费用的方式加以确定。
(4)封闭式基金的备案与公告。
封闭式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备案申请和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刊登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3.封闭式基金的交易
(1)封闭式基金上市交易条件。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符合下列条件: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交易规则。
封闭式基金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法定公众假期除外。封闭式基金的交易遵从“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价格优先是指较高价格买进申报的成交优先于较低价格买进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的成交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时间优先是指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
封闭式基金的报价单位为每份基金价格。基金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买入与卖出封闭式基金份额,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者其整数倍。基金单笔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00万份。
我国封闭式基金的交易采用电脑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收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集合竞价的时间为上午9:15~9:25;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的时间为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