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良知原则
(一)案例
1989年2月,在柏林墙被推翻前,两个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青年克里斯和高定偷偷翻越柏林墙企图逃向“自由世界”。当天,因有外国元首访问,他们认为被射杀的可能性很小,等待他们的顶多只是牢狱之灾而已。所以,他们俩在半夜冒险进行了计划。翻过一道围墙之后,事情似乎很顺利。然而,当他们攀爬第二道围墙时,不小心触碰了警报,他们奋不顾身地向最后一堵围墙奔去。
在听到警报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卫兵分成两组追捕他们。一组从左边包抄,另一组从右边包抄过去,希望用交叉火力封锁两人的逃跑路线。克里斯和高定在枪声中跑到了最后一堵围墙,企图通过搭人梯翻越围墙。这时,由于哨位长K没有携带枪,就命令哨兵英格·亨里奇立刻开枪。在犹豫了一下后,哨兵英格·亨里奇打了三枪。两枪瞄准了高定的右脚,并有一枪命中。还有一枪对准了克里斯的背部,子弹穿过胸腔直中克里斯的心脏。克里斯在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高定随之被捕,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992年1月20日,柏林墙被推翻后,开枪射杀克里斯的哨兵英格·亨里奇受到了柏林州立法院的开庭审判。在法庭上,英格·亨里奇的辩护律师这样辩护:“亨里奇只是一个如实执行了法律,执行了上级命令的士兵,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只有严格执行命令的义务,因此,亨里奇是无罪的。”律师的辩护似乎也很有道理,不过这样的辩护最终没有得到法官西奥德·赛德尔的认可。因为这样的辩护在纽伦堡审判法西斯战犯时,已有先例。当时各国政府的立场几乎一致,都认为不道德的行为不得是以奉政府的命令为借口而得到宽恕,任何人都不得因为服从命令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界线。
所以,法官西奥德·赛德尔当庭指出:“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当法律和良知冲突之时,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1]法官西奥德·赛德尔认为亨里奇应该早在决定做围墙哨兵之前就知道,即使德国法律也不能抵触那最高的良知原则。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人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和良知。任何人都不能因为“服从命令”而任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权。
最后,柏林州立法院以英格·亨里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三年半徒刑,以哨位长K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两年缓刑。检方和被告分别向联邦法院提出了抗诉和上诉。1993年3月25日,联邦法院判决哨位长K上诉成功,英格·亨里奇在量刑部分上诉成功,案件发回柏林州立法院。1994年柏林州立法院做出最终判決,英格·亨里奇被判处两年缓刑。
(二)反响
英格·亨里奇案是德国历史上关乎“最高良知原则”的著名判例,而“一厘米主权”即人们在面对恶政时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底线。对于这个案例,有赞成与反对两种较为对立的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