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内在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制度主义小额信贷组织拥有财务的控制能力,这就意味着信贷机构拥有更强的自主性和更大的灵活性。第二,财务上的可持续性和适当的盈余性能够吸引多元资本的广泛注入,增强了自身实力并能够扩大区域覆盖面。第三,可以吸引其他金融单位介入,由单一组织发展成为金融服务多层次一体化的金融机构,并成为金融服务体系的有机构成。第四,小额贷款的操作经验、运行机制及产品类型等容易形成系统化的理论结晶,为以点带面、试点推广提供复制的模板或参照系。
案例说明: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BRI)作为印度尼西亚的国有政策性银行,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1969年开始在全国建立3600个村行(UNIT),被政府指定向农村地区提供贴息贷款。进入20世纪80年代前期,农业技术革命取得成效的同时,贴息贷款政策却步履维艰。一是多数贷款没有落到真正贫困的农民手里,而是被农村中有影响、有势力的富有者获取;二是贷款的回收比率极低,亏损严重导致村行陷入了持续经营危机。截至1984年年底,村行累计亏损达到了7500亿盾(约合1.02亿美元)。BRI被迫对其村行系统进行改革,根据商业银行的营运规则,创新了组织构架、运营机制和金融产品,成功地将银行的商业利益与扶持农村低收入群体的使命有机结合在一起,成为制度主义小额信贷模式的典型代表,并在国际舞台上与孟加拉国的格莱明银行相媲美。
3.确保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性发展
从国际小额信贷发展的经验来看,无论是福利主义或是制度主义,都主张扶贫不能一味地依靠政府发放补贴,贷款机构也不能充当一个“输血”的福利机构,商业化运作无疑是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能够实现的必由之路。这就归结在财务管理、操作技术、产品定位、担保创新、激励机制、负债业务及中间业务等诸多方面,并以市场利率、风险管控等为基础,即通过商业化运营为主轴支撑其可持续性发展。
我国早期小额贷款尝试搁浅的原因之一就在于认为低利率才是扶贫,使得商业化的金融机构不愿意从事小额贷款业务。而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只能单纯依靠外部输入资金,其中又以政府拨款或补贴为主;但政府无法向广大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经济以及各类微经济自由职业者等中低收入群体提供长效而稳定的资金扶持,从而也就无法实现小额贷款机构在经营机制上自负盈亏并长效运作。
总之,小额信贷能否可持续性地发展下去,主要取决于小额信贷组织在金融服务过程中,其收益是否覆盖了运营成本与资金成本,以形成稳健经营、确保盈余、持续发展的良性势态。小额信贷组织的可持续发展不能单纯依靠政府补贴、慈善性捐款等资金来源维持,三位一体构架即商业化运作、政府适当补助和税收优惠是其可持续性发展的体制保障,也与由福利主义转向制度主义之发展潮流基本契合。
(五)国外成功经验对我国发展小额贷款业务的启示
国外初期的小额贷款机构多是非营利性组织,既不能吸收存款,又不能合法地向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随着小额贷款的成效越来越显著,南亚和拉美一些国家如孟加拉国、印度尼西亚、印度、玻利维亚等国,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支持其发展。通过制定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拨备覆盖率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专门法规,确立其金融机构的合法地位。同时还通过减免税、贴息贷款、坏账补贴等方式给予资金和政策倾斜的支撑,这些举措使得小额贷款被纳入了国家金融体系,并渐进实现富民而强国的预期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