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行依据法律规定属于拍卖当事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从事受托财产的拍卖业务。在拍卖业务完成后如何进行税收缴纳或代缴,这是相关当事人必须掌握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拍卖业务中增值税的征管与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古玩、字画等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对于拍卖行拍卖商品、存货、固定资产等其他性质动产的,税法上将其视同为受托代销商品,按受托代销商品的货物销售行为进行增值税的征缴处理。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执法部门和单位查处的货物具备拍卖条件时,其公开拍卖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法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而不予征税;而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依法征缴增值税。因此,对于应税货物,买受人支付的佣金应连同拍卖价款计缴增值税;若是代执法部门拍卖罚没动产,须向税务部门申请或减免增值税并获批复后,仅对买受人支付的佣金计缴增值税。
(二)拍卖业务中营业税的征管与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明确规定: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时,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或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比例佣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从2005年起司法拍卖佣金改为向买受人单向收取,而且随着成交额的上升依次递减。
拍卖行受托拍卖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人即委托人按其取得的土地或房产价款,分别按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而拍卖行拍卖不动产或动产时收取的佣金收入,应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受托拍卖的财产属于委托人自己创作的文字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等,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属于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下的“转让著作权”项目,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三)拍卖行受托拍卖个人物品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对其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征缴个人所得税。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视具体情形分类实施如下。
第一,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扣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时适用,否则不得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均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