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步是击槌表示成交。木槌是拍卖师手中的特殊工具,拍卖师的击槌动作表示竞价成交。由于拍卖的类型不同,拍卖师以槌击案的具体条件亦有所不同。首先,在增价拍卖中,当出现最高应价(有底价竞价应达到底价)时,拍卖师为最高应价击槌表示成交。其次,在减价拍卖中,当出现最先应价(有底价竞价应达到底价)时,拍卖师为最先应价击槌表示成交,此时的最先应价即为最高应价。最后,在三声报价拍卖中,当出现最高应价时,拍卖师便就最高应价先重复三遍,然后再击槌表示成交。三声报价不是法律规定,在拍卖过程中没有法律效力,但三声报价制度是依据拍卖习惯的约定俗成而形成的,长期以来已形成国际惯例和行业规则,业内人士普遍认可并遵守。
2.拍卖笔录和公证
笔录和公证是否成为拍卖的要件,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不一,但拍卖笔录和公证具有实践中的必要性,特别是在一些重要的拍卖活动中比较流行。
拍卖笔录是指拍卖行指定专人对其拍卖过程所进行的书面记录,也是说明拍卖程序是否合法、正当以及处理拍卖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的主要书面证据。主要记载:拍卖会举办的日期、时间及地点等,拍卖标的的号码、种类、品级及数量等,拍卖成交事实或不成交或终止的原因及情况等。在记载拍卖成交事实时,尤其应当明确记载成交价额和数量,以备付款提货时查证。
拍卖公证是拍卖行委托国家公证部门指派专职公证人员对其拍卖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的行为,包括场内公证和场外公证两种形式。场内公证就是公证人员亲临拍卖现场且参加拍卖过程,并对这一过程或行为予以鉴证,一般适用于大型重要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等。而场外公证就是公证人员不到拍卖现场,只在拍卖结束后对拍卖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合同进行公证,一般适用于各类普通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如某粮库小宗库粮周转拍卖等。
(八)订立买卖合同
拍卖成交后,竞买人除了要与拍卖行订立拍卖成**同外,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委托人和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之前,买受人应向委托人即卖方交付约定的成交保证金,这是买卖合同订立的基本前提。按照国际惯例和行业交易习惯,买卖合同应遵循“尽速订立”的原则,这一切均构成了拍卖法律关系的基础和条件。
买卖合同原则上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拍卖当事人可以根据拍卖活动的具体情况约定合同内容,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拍卖收尾结算
拍卖成交后,买卖双方都应当按拍卖规则的规定缴付必要的款项,这是买卖双方应当履行的重要义务和买卖合同顺利履行的前提条件。买方应付款项通称购买价,其构成一般包括成交价款、成交佣金和其他应计费用。除拍卖成交后当场一次付款清结者外,买方均按照事先约定的成交价比例及时向相关机构支付一部分价款或定金。卖方应付款项主要是成交佣金,即买卖双方均应按约定的比例及时向拍卖行缴付成交佣金。而付款时间通常由拍卖行以拍卖规则的形式与买卖双方约定,并要求买卖双方严格遵守,买方通常须按“尽速付款”条件支付。
(十)拍卖标的交割
拍卖成交后,买卖双方都应当按拍卖规则的规定,妥善办理拍卖标的的交割,这是买卖双方应当履行的重要义务和买卖合同顺利履行的最后环节。通常采取“先付款后提货”方式,即由买受人通过拍卖行向委托人支付价款或同委托人订立买卖合同,并按约定时间缴付全部价款,然后按约定时间向卖方提清货物。
四、拍卖业务的税收征管与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