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审核:主要是指从是否适合拍卖的角度对拍卖标的进行的审核。如审核权利、权属限定与瑕疵,拍卖标的是否存在流通上的法律障碍、限制或禁止;审核物品的瑕疵、真伪认定、品质评估、价值估算等。
(四)保密规则
保密规则是指对拍卖的重要信息进行保密的一种制度,即拍卖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必须保守秘密,表现为底价保密和客户资料保密两个方面。
●底价保密:是贯彻保密规则的一项基本要求,如果委托人与拍卖行约定对拍卖标的底价必须保密,当事人各方都应当遵守。其目的是防止底价泄漏从而造成拍卖风险。但在拍卖的具体实践中,有时底价也可以公开,而公开的前提必须是要得到委托人的允许和同意。
●客户资料保密:是贯彻保密规则的又一项十分重要的要求。无论是在有底价拍卖还是在无底价拍卖过程中,拍卖行都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即对买卖各方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相关资料进行保密,不得向第三人透露或对外披露。
(五)保证金规则
保证金规则是指制约竞买人和买受人信用履行、防范其道德风险的一种特殊的债权担保制度。竞买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应当向拍卖行(或其他指定机构)提交一定比例的拍卖保证金和成交保证金,可以合并收取也可以分项收取。
●拍卖保证金:又称交易保证金,是由竞买人提交,用于获得竞买资格的前提条件之一,但拍卖行和竞买人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成交保证金:又称履约保证金,是由买受人提交,用于制约买受人履约行为的货币保证。
(六)赔偿规则
赔偿规则是指对拍卖当事人在拍卖过程中遭受的损害或损失给予救济的一种制度,拍卖当事人的损害方应当对受害方进行赔偿,包括拍卖行为导致的损害和拍卖标的导致的损害两大情形。
●拍卖行为导致的损害:是指拍卖当事人的损害方因其拍卖行为瑕疵或不当,对受害方造成的直接损害。通常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一是拍卖行造成的损害。主要表现为发布虚假拍卖公告,泄露拍卖标的底价,与委托人或竞买人恶意串通,未达底价击槌(或以其他方式)表示成交,不依法合规办理正常的拍卖手续等所造成的损害。
二是竞买人造成的损害。主要表现为与拍卖行恶意串通、相互之间恶意串通等所造成的损害。
三是成交人造成的损害。主要表现为成交后违约所造成的损害,如买受人不支付或不按时支付成交价款和佣金等。
四是委托人造成的损害。主要表现为泄露拍卖标的底价,与拍卖行恶意串通,成交后不依法合规办理正常的过户手续、移交手续等所造成的损害。
●拍卖标的导致的损害:是指拍卖标的因其质量、数量、权证、保管、包装、运输等方面存在瑕疵对受害方造成的损害或损失。
三、拍卖行的业务流程
(一)拍卖标的的征集与筛选
征集拍卖标的是指拍卖行作为中介方从参加拍卖的卖方处获得拍卖标的的过程,即接受卖方的拍卖委托。拍卖必须围绕一定的拍卖标的展开,只有这样拍卖行才能根据拍卖标的之具体情况,组织有效的拍卖活动。
建立征集渠道可以采用多种手段,如发布信息、经人介绍、合作交往等,通过自愿委托、寻求委托和竞争委托等方式开辟市场、征集货源,并与卖方达成委托合同关系。
并非所有征集到的拍卖标的都符合拍卖条件,拍卖行对于征集到的拍卖标的必须进行精心筛选,最终确定哪些标的适合投放拍卖。筛选拍卖标的通常应当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第一,合法性原则。拟参加拍卖的标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其拍卖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国家或政府的委托事项,拍卖行必须予以充分保障,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