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的内涵具有不同的表述,美国经济学家麦卡菲认为:拍卖是一种市场状态,此市场状态在市场参入者标价基础上具有决定资源配置和资源价格的明确规则。经济学界普遍认为:拍卖是一个集体(拍卖群体)决定价格及其分配的过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则其定义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一、我国拍卖行的类型结构
依据拍卖行的股东构成和企业设立时注册资本金的来源,可以将拍卖行分为内资拍卖行和外商投资拍卖行。内资拍卖行是指由国内投资者投资设立的拍卖行,而外商投资拍卖行是指由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设立的拍卖行。
依据经营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拍卖行分为经营范围中不含文物拍卖的一般拍卖行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文物拍卖行。除了经营范围的区别外,法律对这两类拍卖行在注册资本、从业人员要求和注册资本金的来源等方面也有不同的要求。
根据拍卖行性质的不同,可以将拍卖行区分为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类型。我国目前多为有限责任制拍卖行。《拍卖管理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拍卖行,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有时,一家拍卖行就是多种类型结构的复合体。如苏富比(北京)拍卖有限公司作为外商投资拍卖行,既是可经营文物拍卖的文物拍卖行,又是有限责任制拍卖行,正可谓“三位一体”。
二、拍卖行的交易规则
从全球的拍卖实践角度考察,拍卖的标准形式主要包括升价拍卖(亦为公开拍卖或英式拍卖)、降价拍卖(由于荷兰的鲜花销售多用此种形式拍卖,故又称荷兰式拍卖)、一级价格密封拍卖和二级价格密封拍卖(亦称为维克瑞拍卖)四种方式。由于篇幅所限,以下仅讨论拍卖行的交易规则问题。
(一)价高者得规则
价高者得规则是指根据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确认拍卖成交的一种制度,即按照这项规则竞买人的出价必须达到最高价才能成交,可分为增价拍卖中价高者得和减价拍卖中价高者得两种形式。
●增价拍卖中价高者得:要求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以增价方式出价且价格上行,直至达到最高时落槌成交。
●减价拍卖中价高者得:要求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以减价方式出价且价格下行,直至产生最高价(有底价时限定达到底价)时落槌成交。
(二)底价规则
底价规则是指根据竞买人的出价与底价之间的关系确认拍卖成交的一种制度,即按照这项规则竞买人的出价必须达到底价才能成交。
●底价与出价:在有底价拍卖中,竞买人可以按照竞价阶梯反复出价,而且无论怎样出价均不受底价限制,因为竞买人通常不知道底价,故其出价可能低于底价、等于底价或者高于底价,然而都是有效出价。
●底价与成交价:在有底价拍卖中,由于竞买人的出价是一个动态过程,即价格递增或者递减,故底价作为其中的一个价位,又往往起着调节最高应价的作用。换言之,竞买人的出价必须等于或者高于底价,才有可能被确认为成交价,否则便属于不能导致成交的出价而只能“流标”。这充分表明竞买人的有效出价并不完全等于成交价,只有符合底价要求的有效出价才能成为成交价。
(三)审核规则
审核规则是指对拍卖的主体和客体进行检查核对的一种制度,依据这项规则拍卖当事人有权相互审核并对拍卖标的进行认定等。
●主体审核:主要是指拍卖行对委托人和竞买人的审核。对委托人资质审核的重点在于通过必要的方法和手段,了解和确认被审核对象是否具备委托人的资格条件;而对竞买人资信审核的重点在于通过必要的方法和手段,了解和确认被审核对象是否具备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