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身份、境遇的不同,人们之间或者共同体之间的利益以及寻求利益的方式也不同,因此便产生了矛盾,如果彼此固执于自己的利益,矛盾就可能激发为暴力冲突。此外,即使在个体内部,也存在着鱼与熊掌欲兼得可又不可俱得的矛盾,因此,个人内心也会发生冲突,导致言行不一致,前后行为不一致,即人格分裂。
个体或共同体谋求生存和发展,这是人最基本的需求,这种需求本身无可非议。正是这种求生、求发展的需要,人类才有了种种创造发明。但是,可怕的是,人们往往将这种利益追求局限在某一方面并将其追求绝对化、真理化。以自己的利益为中心,而将自己之外所有的东西都视为可利用的工具或是必须排除的敌人。当人完全被这种需要驱动时,就会产生缺乏理智的狂热,这种狂热的情感使人不能全面地看待世界,看不见他人以及他人与自己在利益上相互依赖的一面,看不见实现生存和发展的多样化途径。德国法西斯和日本军国主义的暴行及惨败就是典型的例证,当今世界的军备竞赛也是人类这一弱点的具体体现。
不同个体和团体间的利益虽然存在差异,同时也存在着共性和互补性,以及相互依赖性。如果只将视野局限于差异、冲突之上,就会限制寻找解决问题途径的范围。
利益的视域和理解的视域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一方面,强烈的生存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将人的视域限制在自我或族群之内,进一步限制了人的视野的扩展,加深了人的偏见。另一方面,理解的视域则将人的视野缩小在自身的利益范围和短期的效果之内,而看不到包括自己在内的更大的利益范围和利益共存的空间。
对利益的视域与理解的视域产生了看待事物的多种视角、立场,由此产生了认识、立场、价值观等的差异。这些差异既可能因无法调和而引发对立和仇恨,也可能在相互碰撞中产生共存共荣的良策。是继续对立和仇恨还是共存共荣,人们当然期望后者。于是,对话的理论和实践便应运而生。
二、“对话”的界定
从前文关于对话与对话教学的各种学说中,可以看到,对话与对话教学总是与民主、平等、开放、宽容、真诚、信赖、理解、沟通、交往、合作、互动、创造、反思(反省)、多元、主体性等概念联系在一起。而与独白、灌输、权威、专制、命令、服从等相排斥。
综上所述,本书将对话的性质、目的等做如下界定。
对话的性质:对话是人们为了相互理解、消除对立而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展开交流,共享认识、观点和主张,异中求同、同中存异的沟通活动,它是人类更有智慧地解决问题、获得发展的重要途径。
对话的基础是人与人之间、共同体与共同体之间存在的差异性与共性,差异产生于人的利益的视域和理解的视域。共性产生于人与人或共同体之间利益的相互依存,以及对相互理解和尊重的愿望。无差异和无共同性都不能使对话成立。
对话的目的:对个人来说,旨在纠正个体的偏见,扩展理解的视域,丰富对事物之意义的理解,从而能在充满矛盾与冲突的社会中做出富有创造性的抉择。对于社会来说,旨在消除因差异而可能产生的对立、仇恨和危机,实现不同利益的共赢和不同文化的共存,并使差异转换为创造新知的动力或能量。
对话成立的条件:参与者拥有平等、民主、相互尊重的意识、态度,以及正确、诚实地进行语言表达的基本技能。也就是说,参与者无论什么身份、什么地位、是否是少数派,都享有发言的机会和权利。
对话的过程:包含交流、倾听、质疑、验证、应答、反省等活动,是这些活动循环反复的过程。但是对话没有固定的程序,每一次对话的程序都是对话各方根据对话的主题和具体情境协商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