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曾经提出了对话必须遵循的两个方面的原则:一是语言学的规则,二是伦理学的规则。语言学规则就是话语要具有四种有效性,即可理解性、真实性、诚实性、正确性。伦理学规则遵循人类普遍的伦理规范,即人的权利平等,尊重人作为个人的尊严。[2]
吉尔根提出的对话规则是:第一,停止对个人的指责,在与自己的关系中寻找责任;第二,表达自我;第三,肯定他者;第四,调和行为,即通过调和节奏和言语,进行“共同建构” ;第五,反省自我,崇尚“多声性”。[3]
保罗·弗莱雷认为对话的基础和条件是平等、爱、谦恭与信任。对话教学的特征是:①一种平行、平等、民主、真实、积极的交流。②提问是对话的关键,通过提问,学生不仅学会回答问题,还会对问题提出疑问。③对话是一种双方的合作,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制。其中,也包含了对话的规则[4]。
斯坦芬(Stephen)指出,“参与讨论的核心支柱就是掌握提问、倾听和回应的技巧”。[5]也有一些专家把对话视作“问与答”的过程(加达默尔、巴赫金等)。笔者认为,对话并不一定都是问与答的过程,而可能是对他人的发言或文本的赞同、反对或补充或纠正,这是一种“回应”。回应包括质疑或者回答,也包括对或错、赞同或反对之类的评价以及补充和纠正。
综合上述思想家和教育家的观点以及教师的教学实践经验,以下从语用学规则和伦理学规则两方面阐述课堂用语的规则要素。但它们不代表每个学习共同体的具体对话规则,每个学习共同体都应该确立自己的规则。对话的具体规则是教师和学生共同协商而建立,并共同加以维护的。它的建立可能需要一个过程,并需要不断完善。
1.语用学规则
表白 巴赫金指出,话语首先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的话语是参与对话的首要条件。因此,教师必须让学生学会表达自己真实的、独立的想法,表达个人的意见和主张既是作为共同体成员的一种责任,也是体现自我存在的方式。面对教材(文本)、实际发生的社会现象、对于同伴和教师的发言都要形成自己的看法,并用清晰的语言表达出来。要让这种表达逐渐成为自觉的意识和行为,成为一个班级崇尚的风气。这是对话发生的基本条件。
对此,教师要在每节课上创设让每个学生表达的机会,并对表达意见的行为予以鼓励,而不是对表达的内容做价值评价。对于胆小或有心理障碍的学生,可以先让他们将自己的想法写在本子上,由教师代读。不善于在全班面前表达的学生可以让他们在小组内发表意见。发表的意见最初可以从简短的语句开始。
表述者的表述、用语必须清晰易懂,否则就难以让听者理解并产生回应。这就是哈贝马斯所说的话语要有可理解性。尤其是低年级学生,经常语无伦次,抓不住中心,需要教师就简明易懂的表述方法进行指导和训练。有经验的教师会采取这样一些措施:在学生表述之后,改用简短的语言重复学生的话,确认是否是这个意思。当其他同学对他的话没有反应时,婉转地告诉他,“大家还没有听清楚你的意思,请你把想说的话简单地再说一下”。
在日本,有一些教师在社会课上,将每个学生的看法都按照视点和立场当场简明扼要地整理在黑板上或者大型的海报纸上。在每节课后,花5分钟左右时间让每个学生在社会科专用笔记本上写下对这节课的感想(包括已经理解了的、疑问、想继续探索的问题等)。还有的教师,让每个学生用贴放和移动姓名牌的方式表达自己的立场。这些是鼓励表述并帮助学生学会清楚表达的有效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