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对政府干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分配的合理性的分析是以入学标准为切入点的,因此对其如何干预、干预的范围和强度的理解也是沿着这样的思路并延伸开来。之所以如此,是由于入学标准作为一种规则,它最直接体现了政府的意图,即它选择什么、排斥什么、赞同什么、反对什么。因此,政府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分配中的首要角色就是标准的制定者。另外,由于每一个入学标准的制定都有与其相对应的目标群体,必然意味着有一些人会被排除在外,而他们被排除在外在一定程度上又很难把原因归咎于其自身,其中掺杂着复杂的历史、社会、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原因,这就涉及如何对他们进行补偿的问题。因此,政府还必须扮演资助和补偿不幸者的角色。另外,作为公立学校的主要主办者,政府还是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主要供给者。
正如前文论述,对待入学机会差异的不同认识会导致不同的政策选择,政府在每个角色上实际存在着不干预、有限干预和整体重构三种选择。见表2-1。
表2-1 政府角色与政策选择之间的关系
不过,政府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分配中的三种角色并不是静态不变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介入的范围和强度都在动态变化。
(一)作为标准制定者的政府角色
当高等教育资源有限,不能满足所有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愿望的时候,必然需要一种标准或规则来规范和调节人们的需要,这就需要政府承担起这样的责任。从各国实践和历史考察来看,学术标准、政治标准甚至经济能力都对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分配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而每一种标准在规范和调节人们需要的同时,也实现了政府对教育的控制,这一点尤其体现在把政治标准作为入学标准方面。然而,政府对入学标准的控制日益受到来自高等学校内部对自治的要求和来自社会外部不断扩大的高等教育需求的挑战。这就要求政府在继续控制入学标准的制定权,仅仅通过对标准的进一步解释、修改和完善来化解面临的紧张和冲突,还是通过把标准的控制权从自己手中下放,而自己仅仅承担起一个监督者的角色之间进行选择。
尽管备受苛责,依据个人的能力和学术水平建立起来的学术标准依然是世界各国高等学校录取学生的基本依据。并且对这一标准的裁量权基本掌握在高校手中。例如在英国,学校仅仅根据申请人的“优异”情况来提供平等的机会进行招生,政府对高校没有提出任何旨在实现公平的名额分配要求,因为具体的招生决策权完全取决于各个高校本身,而不容政府插手。政府的责任只在监管。在澳大利亚,高校在录取学生方面具有高度的自主权,只选择他们认为合适的学生。在印度,政府尊重高等学校办学和招生自主权,不予干涉。政府认为大学自治与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一样是一个民主社会发展健康的公共生活所必需的。印度公立大学可以自主制定招生政策。其招生政策没有地域限制,也没有其他方面的限制,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录取学生的多样性以及不同地区的学生都能获得机会。印度私立学校更是如此。[1]
以学术标准招录学生的确会带来不同阶层子弟入学机会的差异。但导致这样的结果如果不是其有意为之就不能苛责高校,弥补这样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也不是高校的任务。但如果是公立学校,其自身的运转主要依靠公共财政投入,对于存在的这种差异,政府便不能置身事外。政府对公立学校“不可或缺”的财政资助以及在“公平”名义的辩护下对招生录取标准进行干预和影响便有“合法性”理由。这种干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大学招生名额(主要是公立大学)进行直接干预从而间接影响学术标准。这其中又包括两种方式,一是本地政府要求本地高校招录学生时为本地学生预留绝大多数的名额,以保护本地居民的利益,如美国各州普遍存在的“名额保留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