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吸收过去三年招生工作的经验后,1953年7月,高教部、教育部联合发布了《关于1953年工农速成中学招生工作的指示》。指示着重说明创办工农速成中学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工人阶级出身的技术专家和建设骨干,因此要求严格招生条件。为此,对工农速成中学的招生对象作了详细的规定。
(1)凡铁路、海运、邮电、交通等企业部门及有职工100人以上的公私合营厂矿产业工人,公营建筑公司的固定职工,国营农场工人,具有三年以上工龄,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身体健康,年龄在18岁以上30岁以下,并具有相当于高小毕业的文化程度者(厂矿劳动模范不受工龄限制)。
(2)机关部队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24级(部队为排级)以上的工农家庭出身或本人是工农成分的干部,参加革命工作三年以上,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身体健康,年龄在18岁以上30岁以下,具有相当于高小毕业文化程度者。
(3)农业增产模范,思想进步,身体健康,年龄在18岁以上30岁以下,具有相当于高小毕业文化程度,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评选为劳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和选送者。
(4)工农家庭出身的优秀小学教师,有三年以上教龄,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身体健康,年龄在18岁以上30岁以下,但文化程度仅具有相当于高小毕业,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和选送,可报考高等师范学校附设工农速成中学。
(5)工农速成初等学校毕业生在入工农速成初等学校前原有相当于24级(或排级)以上的干部(曾在战斗中立特等、一等、二等功者,可不受级别限制),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身体健康,年龄在18岁以上30岁以下,能长期坚持学习者。[44]
1950—1954年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政务院关于举办工农速成中学的指示,5年中,工农速成中学有了很大的发展(见表3-6)。但正如前述,工农速成中学在性质上属于工农干部教育的一部分,它的招生主要面向现有的工农干部和即将成为工农干部的优秀分子,而不是针对普通大众。从表3-6中可以看出,工人和干部占有很大的比例。而农民出身的学生比例很低,这主要是由于工农速成中学只招收“农业增产模范”的缘故。
表3-61950—1954年工农速成中学发展规模以及学生的职业构成
工农速成中学的设立是老解放区大学培养干部的经验在新中国的体现,同时把速成中学附设于大学,成为实际意义上的大学预科,又或多或少是受了苏联的影响。它的设立是“教育服务工农”政策的具体体现,由于工农速成中学的学生一般可以直接进入高等学校,如1953年工农速成中学第一届1680名毕业生中,有1622人升入高等学校。[45]因此,它在培养工农干部,扩大工农接受高等机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然,由于这一举措主要是针对工农中的优秀分子,使得它在扩大工农接受高等教育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并且,这一政策在1955年发生了转变。
(三)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建立
建立人民助学金制度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保障贫困子弟受教育权的重要举措。1949年北平和平解放后,为保障劳动人民子女的教育权利,北平市人民政府教育局即颁布了公私立中等学校“贫寒学生临时救济金办法”。1949年5月,文化接管委员会就颁布了《北平国立专科以上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条例》,把以前上大学公费的做法改为“人民助学金”。这是新中国成立之前颁布的第一部学生助学金条例。资助对象是经济上确有困难而学业优良志愿为人民服务的学生。人民助学金供给的标准:甲种人民助学金:每月供给小米八十五斤。乙种人民助学金:每月供给小米六十五斤。丙种人民助学金:每月供给小米四十五斤。丁种研究生人民助学金:每月津贴小米二百斤。人民助学金的评定办法是学生申请,人民助学金评议委员会审核,并发动该生所属系级群众进行讨论。
助学金的发放从一开始就和学生的思想改造相互结合。并且,正如在入学标准上受到一定照顾一样,革命烈属、革命军人、工农干部、产业工人、少数民族及归国华侨子女在助学金评议方面同样受到政策的优先照顾。把“公费”改为“人民助学金”制度后,政府部门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让学生接受这一制度安排。思想改造就成为必要的手段和方式。助学金的评议过程中“贯穿了对于个人平日的生活作风、学习态度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要求学生们抛弃“助学金是应享的权利”的思想。“自觉地节省人民财富,不以获得助学金为应得权利。”同时要清晰认清“旧公费的本质是国民党反动派对付爱国学生的卑劣阴谋,而人民助学金则是人民节衣、缩食培养新中国建设人才的血汗钱”。[46]在思想改造和党团员积极分子先锋主义的“带头”作用下,出现了许多学生不顾实际困难放弃申请助学金的情况。为此,华北高等教育委员会专门发文对人民助学金申请评议过程中“左”的做法进行了修正,提出要实事求是地做到需要且应该享有助学金的(学习努力且愿为人民服务者)一定享有,不需要或不应该享有的一定没有。同时决定新生人民助学金及私立大学人民助学金最高名额之限制仍维持原定之百分之五十与百分之二十五。[47]然而,随着“三反”“五反”运动的开展,这一趋势并没有根本扭转。
除了人民助学金制度外,部分学校还实行公费制。公费和人民助学金性质不同。公费是为特殊群体——革命烈士子女及经济困难且具备一定条件之革命军人和供给制干部的子女——而设。1952年,政务院对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进行了调整。决定将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的公费制一律改为人民助学金制,同时扩大了人民助学金的资助范围,提高并统一了资助标准。调整后的助学金以适当地解决学生的伙食和其他实际的物质困难为目的。除普通中学外,伙食费须同等地和普遍地发给每一个学生;生活津贴应按照需要者的各人具体经济情况,分为若干等级发给。
1952年对人民助学金的调整是回应经济发展对大规模人才迫切需求做出的适当反应,同时也是扩大和保障工农子弟、工农干部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的重要举措。这次调整后,所有中等技术学校、师范学校和高等学校的学生,百分之百每月都得到人民助学金,以工农干部和产业工人身份入学的,每人每月发给数量较多的人民助学金。这样不仅全部学生的伙食费由国家供给,而且国家还要解决部分生活费用。至此,完全由国家“包”下来,致力于培养精英——革命干部和革命知识分子的体系就初步形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