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政府不干预是古典自由主义以及经济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的基本观点。[1]古典自由主义以亚当·斯密的经济学说为代表。经济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主要有奥地利裔英国经济学家和哲学家弗里德里希·哈耶克(FriedrichHayek)、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诺奇克(RobertNozick)等。其基本主张是“管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自由主义思想在西方有着浓厚的传统,其核心价值在于“天赋自由”,主张机会平等。相信人的尊严,相信根据自身的意志来尽量发挥自己的能力和机会,只要在不妨碍别人进行同样的活动的情况下。每个人都有得到自由的平等的权利。[2]丹尼尔·贝尔认为,机会均等的原则正是建立在自由主义这一基本主张之上的:它主张个人——不是家庭、社团或国家——是社会的单位,社会的安排是为了使个人有机会实现目的:可以通过劳动去获得财产,通过向上流动取得与他的才能相应的地位。社会机构应该给那些有不同愿望的人提供公平及更多的竞争机会。这样,机会均等原则上取代了所谓地位上的优先、裙带关系和其他不靠才能参与竞争的一切标准。[3]更值得一提的是,在自由主义者看来,个人与生俱来的天赋和能力是一个有关个体的不可剥夺的事实,无论更广泛的社会目标的价值如何,我的个体的完整性都要求它不被篡改。在布劳和邓肯看来,从先赋的地位到获得的地位是工业社会基本演化的必然结果,或许不止于此,它也是自由社会的必要条件。
正是由于这样的一种原则符合自由社会的本性,在自由主义者看来,它既与自由契合,也不与平等相悖,政府的基本职责就是创造和维护一个有利于自由竞争的社会。国家是保障人的最大财富——自由——的条件,人在国家中最优越的地位是,最多姿多彩的个性,最地道的独立自主和各种个人之间的同样最多姿多彩和最诚挚的结合并存。因此,国家机构的设置应尽可能少地给这个终极目标制造障碍。[4]因此,他们反对破坏这一规则的任何企图,即使这一规则有可能带来不同群体实际差异的扩大。在他们看来,这是不完全竞争导致的结果,而不是自由本身的弊端,增进社会福利的唯一真实的源泉在于市场。[5]哈耶克毫不掩饰对此的辩护:
在竞争的社会,穷人的机会比富人的机会所受到的限制多得多,这一事实丝毫也不影响另一事实的存在,那就是在这种社会里的穷人比在另一种不同类型的社会里拥有很大的物质享受的人要自由得多。虽然在竞争制度下,穷人致富的可能性比拥有遗产的人致富的可能性要小得多,但前者不但是可能致富,而且他只有在竞争的制度下,才能够单独依靠自由而不是靠有势力者的恩惠获得成功,只有在竞争制度下,才没有任何人能够阻挠他谋求致富的努力。[6]
即使针对存在的歧视(种族、宗教和性别等方面的歧视)——这一破坏自由竞争原则的痼疾,在他们看来,解决的途径不是通过政府的干预而是竞争。弗里德曼在分析资本主义与歧视时指出,自由市场是把社会歧视缩小到最低限度的主要原因。[7]为确保资本主义所宣扬的自由竞争秩序,契约精神和法权观念便应运而生。哈耶克认为,最能清楚地将一个自由国家的状态和一个在专制政府统治下的国家的状况区分开来的,莫过于前者遵循被称为法治的这一伟大原则。同时他引用卡尔·曼海姆的话进一步解释,成文法的基本原则只有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状况下才能得到承认。[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