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别原则以一种根本不同的方式攻击“任意性”,改变了自由主义所主张的按才取利的分配基础,而是把天赋才能的分配看成是共同的所有物,一种共享的分配的利益。但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即给那些出身和天赋较低的人以补偿,缩小以至拉平他们与出身和天赋较高的人们的出发点方面的差距——透露出一种平等乃至平均主义的倾向而招致指责。然而,正如桑德尔()所指出的,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不等同于结果的平等,它也并不要求铲除人与人之间的所有差异,他的方法不是根除不平等的天赋,而是对收益和责任的方案进行安排。[30]
罗尔斯对利益和责任的分配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自由主义传统继承,这体现在他对权利对善的优先和程序优先性的辩护上。罗尔斯对不平等的修正首先建立在自由优先的原则基础之上,尊重自由主义所竭力倡导的个人权利,捍卫权利对善的优先。他认为权利在两个方面优先于善:其一,某些个人权利“胜过”或压倒共同善的考量之意义上;其二,在具体规定我们权利的正义原则证明不依赖于任何特殊的善的观念之意义上。“权利优先于善”引发了关于正义与善能否割裂,个人权利和共同体权利孰轻孰重之争。罗尔斯沿袭了自由主义的传统,对个人权利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保护,强调由正义所保障的自由权利绝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和社会利益的权衡,不管这种有损于自由的交易多么有利或将带来的社会利益多么大,自由只能为了自由本身的缘故而被限制。这存在两种情况: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31]另一方面,罗尔斯认为要达成正义,必须坚持程序的优先性。一般而言,一个完善的程序正义有两个特征,其一是存在一个公平分配的独立标准;其二是设计一种保证达到预期结果的程序。[32]然而,正如罗尔斯对天赋应得观念的否定一样,他对是否存在一个不受偶然性影响的、唯一公平的分配标准存有质疑。善的观念是多种多样的,人类的目标也是多元的,人们可以自由地追求他们不同的目的,而不管它们是什么目的,只要它们是公正的就行。因此,罗尔斯指出,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一种正确或公平的程序如被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者公平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33]
如果说上述两个方面是罗尔斯对先前自由主义传统的传承的话,他对差别原则的辩护则是其所做出的超越,即罗尔斯着力构建一种社会共同体,表达了一种道义论的自由主义寻求确认的相互尊重的理想。[34]它着力构建了这样一种合作体系,那些做到该体系所宣称的将会得到报偿的事的人就对他们的优势享有资格。在这个意义上,出生和天赋上具有优势的会有更好的条件,他们的要求是依据社会制度建立的正常期待;而社会有义务满足他们。但这个应得的意义预先假设了合作图式的存在。补偿原则正是建立在社会合作的基础之上的,在他看来,合作能够给每个人带来比独自生活更大的利益。事实上,天赋较高人的利益也是在与那些天赋处于劣势人的合作中获得的,如果没有这些天赋不利者的合作,天赋较高者也不可能获得较大的利益。[35]他主张在一种互惠互利的合作体系中,由天赋较高者对天赋较低者进行一种依据天赋并非应得的让利和补偿,并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36]因为,这一原则不仅是维系社会合作的基础,同时也能使所有人受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