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政府干预的观点主要来自政治新自由主义者(NewLiberalism)。他们同样强调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必须得到第一优先考虑。但同时认为,仅仅依靠个人不相互干扰、公平地制定和实施法律,不能保障自由平等。如果没有对基本社会需求和经济需求的具体规定,我们就无法有意义地实践我们的公民自由和政治自由权。尽管政府的确不可能同时满足全体公民的愿望和要求,但应该满足而且能够满足所有人必需的“社会基本善”,如自由、健康、收入、机会、自尊,等等,[25]它们既是所有社会成员必需的,也是一个完善社会所应提供的。所以要求扩大政府调节经济和保障社会公正的权力。这一思想集中反映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之中。
针对先前自由主义者依据个人能力和天赋获取机会,并把个人身份、地位或财富的大部分差异认为是机会的产物,人人都有同样的机会的主张,罗尔斯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或者不充分的。天生的优势和社会优势一样,是偶然和武断的结果。正如不应由历史和社会命运来分配收入和财产一样,也不能靠自然天赋决定分配。他指出:“没有人应得他在自然天赋的分配中所占的优势,正如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社会中的最初有利的出发点一样。因为,人的个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幸运的家庭和环境,而对于这些条件,个人是没有任何选择权利的。”[26]因此,需要有一种原则以减少这个自然奖券的武断作用。
罗尔斯理论视正义为社会灵魂,他提出了有关正义分配的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即天赋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即差别原则);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即自由平等原则)。[27]这两个原则存在一个词典式的优先顺序,只有在充分满足前一个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后一个原则。罗尔斯认为,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中的自由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第一个原则表明了罗尔斯对先前自由主义传统的吸收,同样承认那些确定基本自由的规范应当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人,这些基本的自由有政治上的自由及言论和集会的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力等。[28]不过罗尔斯认识到,这种形式上的自由会受到社会和自然偶然因素不合时宜的影响,会导致社会资源倾向于简单地复制原初的才能和财产的分配,那些在才能和资产方面占有优势的人总是在初次分配中占有优势。因此,他提出了第二个原则,即自由平等原则,其理想是提供给所有人一个“平等的起点”,从而使那些具有相似天赋和能力并具有相似意愿去训练这些天赋和能力的人,能拥有“相同的成功前景”。自由平等原则是对天赋自由原则的修正,其方式是超越那些形式上的机会平等,在可能的地方矫正社会的和文化的不利条件,目标是建立一种公平的精英统治。但机会均等即便做到完美无缺,也只是对财富专横的一种微弱限制。[29]在这样的基础上,罗尔斯提出第三个原则,即差别原则。这一原则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在罗尔斯看来,出生和天赋的不平等既不是公平,也不是不公平,而只是任意的,这些自然资质或天赋是不应得的。由于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这些不平等就多少应给予某种补偿。他从“处境不利者”的立场出发,认为社会应该更重视那些出生于家庭地位较低的家庭而天赋又较少的人,不平等的存在只要有利于其状况的改善就是公正合理的,就是可以被接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