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为促进平等就需要政府在机构和社会的建构方面进行一场激烈的变革,这可以从其国家理论中看出。马克思主义者指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压迫的工具。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清楚地揭示了这一点:“由于文明时代(国家的产生)的基础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所以它的全部发展都是在经常的矛盾中进行的。生产的每一个进步,同时也就是被压迫阶级,即大多数人的生活状况的一个退步。对一些人是好事,对另一些人必然是坏事,一个阶级的任何新的解放,必然是对另一阶级的新的压迫。”[61]马克思谴责了资本主义体系中私有制和雇佣关系包含着的残酷的不公的现实,并指出,这种不公与完全是“形式上的”公正和正义结合在一起。他严厉地批判了J.唐森的主张,并称其为最粗俗的辩护士。唐森在《论济贫法》中反对救困济贫,他认为通过帮助饥饿者,救贫法趋于“破坏上帝和自然在世界上所创立的这个制度的和谐与优美、匀称与秩序。”[62]因此,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必须进行社会重构。
值得指出的是,正如前文艾伦·伍德所指出的那样,马克思所主张的社会重构并不是革命家把最值得称道的道德规则、法律规则或“正义原则”强加给新的社会来谋求所谓平等与正义。它只能与人们已经造就的生产方式相一致。然而实践却走向了反面。
这就使得马克思主义及其继承者受到来自波普尔的责难。其实这种责难早在巴枯宁的《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就已经出现。巴枯宁诘问:
马克思主张建立人民国家,而人民国家不是别的,而是“上升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请问,如果无产阶级将成为统治阶层,它将统治谁呢?就是说,将来还有另外一个无产阶级要服从这个新的统治,新的国家。[63]
马克思对此的回应是无产阶级在为摧毁旧社会而斗争的时期还是在旧社会的基础上进行活动的,如果作为阶级斗争和阶级存在的基础的经济条件还没有消失,那么就必须使用暴力消灭或者改造某种经济条件,或者必须使用暴力加速这一过程。但是马克思并没有回答在旧有基础并没有消失的这段时期,无产阶级是否会分化的问题。因此,波普尔指出“世界上并不存在这样的理由,一旦反对共同阶级敌人的斗争的压力消失了,组成无产阶级的个人还是保持阶级联合。一切潜在的利益冲突现在似乎必然将从前联合的无产阶级分裂为新的阶级,并发展成一场新的阶级斗争。”[64]波普尔的责难并非不真实的存在。
社会主义时期的东欧各国和新中国成立初期都进行了积极的尝试。然而这些变革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例如,在社会主义时期的匈牙利,最为彻底地实施了有关教育权利方面的“反歧视政策”,试图直接改变教育机会的分配方案,即为工人阶级的子女在中学和大学保留大量的学习机会,但是,为实现教育平等而做出的努力,却有助于维持校外的社会不平等和经济不平等。家庭社会地位与子女的就学机会仍然顽固地不肯脱钩。[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