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表明马克思把平等问题和绝对的平均主义划清了界限。马克思坚持个体之间是不平等的,因为他们是有差异的个体;从任何既定标准以及程序来考量,他们都是不平等的。任何以平等的名义否认人与人之间权利的不平等的真实存在都是不切实际的。实现实质平等——真正的平等应该被看作形式平等的前提和尺度。因此,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明确批判了消除“一切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的提法,认为这种提法应该改成:随着阶级差别的消灭,一切由此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将自行消失。[54]这就意味着,作为共产主义者所渴望的理论表述,真正的平等既不可能,也不可欲。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从多方面批驳了杜林关于“两个人彼此完全平等”的错误主张。指出,那种摆脱了一切现实,摆脱了地球上发生的一切民族的、经济的、政治的和宗教的关系,摆脱了任何性别和个人的特性的抽象的平等权利进行了批判,[55]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只是在什么愿望也没有的时候才存在,一旦他们不是抽象的人而是转为现实的个人的意志时,平等就完结了。[56]
当马克思恩格斯把对平等和正义问题的讨论限制在法权的概念框架之下时,我们至少可以从如下方面理解马克思主义者对此的认识:(1)由于法权建基于一定物质生产方式之上,制度的平等和正义与否依赖于它们与它们所隶属的那个生产方式之间的关系;某个生产方式中的正义制度,可能在另一生产方式中是不正义的。正如恩格斯所言,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57]因此,所谓永恒的公平和正义如果不是“陈词滥调”便是虚伪的、不切实际的谎言。(2)消除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平等与不公正问题,不能依靠对原有制度(法律、政策等)更合理的调整和修修补补而实现。马克思批判了“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等所谓“平等”口号,因为,如果不消除雇佣关系,不改变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占有,工人无论是被支付公平的工资还是不公平的工资,都在遭受同样的剥削。同样,也不能通过激进的平均主义得以实现。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分配不是与生产平行的东西,不是与其无关的东西,也不是人们凭其道德和政治智慧就能进行修改的东西。所有的分配方式都由生产方式决定,属于生产方式的一个功能性部分。[58](3)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59]平等权利的获得和实现,实质上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物质资料占有方式的制度上的体现,最终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平等权利的扩大和平等发展水平的提高,也最终取决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因此,平等是历史的产物。(4)无产阶级革命的目的并不是,也不可能把革命家眼中最值得称道的道德规则、法律规则或“正义原则”强加给社会。政治制度不创造、也不可能创造新的生产方式,它只能与人们已经造就的生产方式相一致。如果革命的制度意味着新的法律、新的司法标准、新的财产权和分配形式,那么,这并不代表“正义”终于在它未曾实现的地方得以实现,而是代表着新的生产方式,随同它的有特色的法权形式一道,已从旧形式中脱胎而出。[60]
